重構《谷梁》時月日例:許桂林《谷梁釋例》研討
作者:許超杰
來源:《中國經學·第三十三輯》,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23年12月
【作者簡介】
許超杰,浙江慈溪人,湖南年夜學岳麓書院歷史系副傳授,碩士生導師,中國古典文獻學博士,重要從事中國經學史、文獻學研討,掌管國家社科基金、省部級社科基金4項,在《哲學與文明》《中國哲學史》《文獻》《史學月刊》《史林》《孔子研討》《中國典籍與文明》等刊物發表論文二十余篇。收拾古籍:《年齡谷梁傳集解》、《復禮堂述學詩》等多部。
【內容摘要】
就經學視域下的《年齡》學研討而言,“例”與“義”是其兩個關鍵點。《谷梁》學對《年齡》的詮釋,亦重在對《年齡》“例”與“義”的探討。《谷梁》最重時月日例,許桂林《谷梁釋例》對《谷梁》所詮釋的《年齡》時月日例作出了全新的詮釋。許桂林認爲“《年齡》時月日必當有書法”,《年齡》有時月日例書法,則《年齡》是“經”;如無書法,則是史。在此基礎上,許桂林對《年齡》“時月日例”之術語,即“正例”“常例”“不消正例”“變例”等作了從頭界定與詮釋,并藉此重構《年齡》時月日例的經學體系。許桂林之所以撰寫此書,其目標在于駁正乾嘉時期“以史治經”之風,盼望由考經、疑經轉變爲研經、尊經,從而恢復經包養網車馬費學的神圣性。許桂林撰寫此書的目標不僅僅在于《包養平台谷梁》與《年齡》,更盼望進而推及群經。
【文章目錄】
一、《谷梁釋例》述略
二、許桂林論《谷梁》與《年齡》時月日例
(一)論《谷梁》時月日例之有功于經
(二)《年齡》時月日例必當以《谷梁》爲準的
三、書法與義例:許桂林對“時月日例”的重構
(一)“正例”與“不消正例”
(二)“不消正例”與“變例”
(三)“正例”與“常例”
(四)“例”與“義”
結語
【關鍵詞】
許桂林;《谷梁釋例》;《年齡》;時月日書法;義例
許桂林(1779-1822),字同叔,號月南,又號月嵐,海州(今屬連云港)人,嘉慶二十一年(1816)舉人。生平博綜群書,好學沉思,著作頗豐,撰有《易確》三十卷、《毛詩后箋》八卷、《年齡三傳地名考證》六卷、《年齡谷梁時月日書法釋例》四卷、《漢世別本禮記長義》四卷、《年夜學中庸講義》二卷、《四書因論》二卷、《許氏說音》十二卷、《說文后解》十卷、《太元后知》六卷、《參同契金隄年夜義》二卷、《步緯簡明法》一卷、《立天元一導窽》四卷、《算牖》四卷、《宣西通》三卷、《擢對》八卷、《半古叢鈔》八卷、《無味齋文包養行情集》八卷、《外集》四卷、《詩集》八卷、駢體文四卷、《壹籟齋詞》一卷等。
《年齡谷梁時月日書法釋例》(以下簡稱“《谷梁釋例》”)是許桂林研治《谷梁》學之專著,對《年齡谷梁傳》時月日例及其意義作出了全新的詮釋,是清代最早專治《谷梁》學的幾種著作之一。《谷梁釋例》最早刻于道光二十五年(1845)【1】,后伍崇曜于咸豐四年(1854年)刻進《粵雅堂叢書》第十六集,是后又有《皇清經解續編》本,以《粵雅堂叢書》本、《皇清經解續編》本較爲常見。《粵雅堂叢書》本于註釋前多阮元道光二十五年(1845)序、唐仲冕序、孫星衍丙子(嘉慶二十一年,1816年)記語,註釋后多道光甲辰(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羅士琳跋、咸豐甲寅(1854年)伍崇曜跋,《續經解》本無此序跋,余則基礎雷同。
▲《粵雅堂叢書》本《谷梁釋例》阮元序
羅士琳跋《谷梁釋例》曰:“此書寫稿初成,師長教師遽歸道山,故本無目錄。師長教師之兄石華國博亦吾師也,將梓師長教師遺稿,受命校刊既竣,敬識數語,俾易檢尋。”【2】則《谷梁釋例》實由許桂林之門生羅士琳校刊排印。而羅氏所謂“敬識數語”,即《粵雅堂叢書》本所附之跋語。上文已述,今本《谷梁釋例》實由許桂林門生羅士琳收拾發行。羅士琳爲許桂林的門生,其跋于《谷梁釋例》之內容有簡略精當之歸納綜合,略引于此,以見其梗概:
《年齡谷梁時月日書法釋例》四卷,先師許月南師長教師所著也。第一卷爲《總論》,第二卷爲《提綱》,第三卷爲《述傳》,第四卷爲《傳外余例》。《總論》一卷,……蓋即以此篇爲自序也。《提綱》一卷,舉其年夜端。《述傳》一卷,析其子目。所分門類,年夜率雷同。……《傳外余例》一卷,則以傳無明文而僅見于范注者附之于后,……凡注稱傳例,爲傳所本有者,則不復更錄焉。【3】
如羅氏所述,《谷梁釋例》共分爲《總論》《提綱》《述傳》《傳外余例》四部門,此中《總論》一卷,“即以此篇爲自序”,論《年齡》時月日例之需要及何故必以《谷梁》爲據;《提綱》《述傳》各一卷,詳論《谷梁》所述《年齡》時月日例;《傳外余例》一卷,附論僅見于范甯注之時月日例。其要則是《提綱》與《述傳》二卷。羅士琳爲許桂林門生,而《谷梁釋例》發行之先,實亦由羅氏爲之收拾,故羅氏于《釋例》所識頗深,當無疑義。
羅氏以爲“《提綱》一卷,舉其年夜端。《述傳》一卷,析其子目。所分門類,年夜率雷同。”羅氏列《述傳》爲二十九例,即“正月例第一,夏四月、秋七月、冬十月例第二,閏月例第三,朔晦例第四,即位例第五,公如例第六,朝例第七,盟例第八,郊例第九,烝、嘗第十,嘉禮第十一,年夜閱例第十二,侵例第十三,戰例第十四,敗例第十五,潰例第十六,進例第十七,取例第十八,滅例第十九,進例第二十,歸例第二十一,奔例第二十二,卒例第二十三,弒例第二十四,殺例第二十五,日食例第二十六,旱雩例第二十七,災異例第二十八,傳疑例第二十九”。【4】案羅氏之說,則《提綱》即爲《述傳》之提綱,《述傳》爲《提綱》之詳說。然羅氏亦已指出,《提綱》與《述傳》之間,實亦稍有分歧。
▲《粵雅堂叢書》本《谷梁釋例》羅士琳跋
起首,《提綱》與《述傳》之內容有所調整。如“《提綱》以‘覿’附于‘朝’后,《述傳》因《年齡》所書之覿乃年夜夫宗婦見夫人,故別列于此(筆者案:即‘述傳·嘉禮第十一’),以備嘉禮一門。”【5】
其次,《提綱》《述傳》所論主題雖一,然《述傳》包養金額補充了《提綱》所沒有的許多內容。如《提綱》論“殺”曰:
殺諸侯稱月、稱日,謹之也。殺亂臣賊子書月,謹之也。【6】
而《述傳》此條則以“殺、用”標目。《年齡》“僖十九年己酉,邾人執繒子用之。”許桂林論曰:
用亦殺也。昭十一年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包養ptt子有以歸,用之。此滅當書日,用亦當書日,統于丁酉矣。兩書“用”者,皆系執用。此外執諸侯十一無書日者,知此書日爲用,非爲執也。【7】
雖然《提綱》《述傳》皆論“殺”,但《提綱》僅提到“殺”,而《述傳》則在“殺”之外再發“用”之“殺”義。“用”之爲“殺”,是《年齡》之特義,其于《述傳》言之,亦補充《提綱》之未備。
第三,《提綱》有“總論”二條,《述傳》則無此二目。《提綱》首條曰:“《年齡》書時月日有正例,不消正例者,或謹之、或危之、或美之、或惡之、或備之、或略之、或著之、或非之、或信之、或閔之。”【8】又論時月日詳略曰:“書時略也,書月日詳矣,書昔、書夜中、書日中、書日下稷,蓋很是之至也。”【9】羅氏曰:“若夫書時月日正例及不消正例列于《提綱》之始,書昔例及夜中、日中、日下稷例于《提綱》之末,而《述傳》內不列之者,以其爲全書之慣例,不專屬于一門,故有綱而無目也。”【10】正因爲此二目皆屬于全書之慣例,故《述傳》無專門之目。
要之,《谷梁釋例》之內容大體正如羅士琳所歸納綜合,即以此二十九例爲中間而剖析、疏釋《谷梁》時月日例者也。
羅氏跋語對《谷梁釋例》的內容、意義多有論述,可爲讀是書之一助。其謂“總論”曰:
《總論》一卷,先述《谷梁》之有功于經者三端,次辨趙匡、劉敞、程愿學、汪克寬、顧棟高諸說之誤,終論《左氏》《公羊》之異同,蓋即以此篇爲自序也。【11】
羅士琳此言實已歸納綜合了《谷梁釋例·總論》之內容與脈絡,撮要鉤玄,實得許氏之旨。惜言之不詳,而許氏之學又頗有深于經義者,尚需爲之疏釋、詳論。欲知《谷梁釋例》之年夜旨,實當以《總論》爲焦點,予以深刻探討。故筆者以《總論》爲綱,對許氏所以撰作是書之原由,并以論《谷梁》之有功于經、《谷梁》時月日例之深義爲兩個焦點點,對《谷梁釋例》之年夜旨予以詮釋。
(一)論《谷梁》時月日例之有功于經【12】
《年齡》經文的時月日書寫能否有例,這是《年齡》學上的一個主要議題。《谷梁》《公羊》對于《年齡》時月日之解釋雖有分歧,但都認爲時月日書寫有其書法,亦即有例存焉。但《左傳》則認爲“《年齡》不以日月爲例”【13】。關于《谷梁》時月日例之于《年齡》的主要性,許桂林于《谷梁釋例》開篇即言:
《谷梁傳》與《公羊傳》皆謂《年齡》書法以時月日爲例,而《谷梁》尤備。先儒多譏爲迂妄,桂林通案經傳,而疑其說之不成廢也。【14】
其所以言《年齡》書法有時月日例之說不成廢,許氏將其來由梳理爲三點。第一,《年齡》文字簡略,其時月日之書寫,經常有略而不書者。且我們往古已遠,經典流傳過程中亦難免闕文佚字,故難免疑夫子時月日之“不書”爲《年齡》流傳之“罅漏”。許氏論曰:
張晏謂《年齡》萬八千字,李燾謂今闕一千二百四十八字。自晏時至濤時闕字這般,向非《谷梁》有日月之例,則盟眛不日、令郎益師卒不日、蔡侯肸卒不月、壬申公朝于王所不系月,必指爲張晏以后闕文矣。自《谷梁》有傳,葉夢得、俞皋之徒雖疑此諸經爲缺,而不敢決,人亦莫信。其有功于經一也。【15】
張晏言《年齡》經文萬八千字,但到了李燾之時,比擬萬八千字的字數,已經“闕一千二百四十八字”。至于何者爲文本流傳過程中的“闕漏”,何者爲夫子書寫中的“不書”,由于文獻難征,就成懸疑之題。而《谷梁》于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眛”下曰“不日,其盟渝也”;于“令郎益師卒”下曰“年夜夫日卒,正也;不日卒,惡也”;僖公十四年,“冬,蔡侯肸卒”下曰“諸侯時卒,惡之也”;僖公二十八年,“壬申,公朝于王所”下曰“其日,以其再致皇帝,故謹而日之”。【16】也就是說,在谷梁子的詮釋下,這些《年齡》經文時月日的書與不書,不是經文的“缺掉”,而是書寫的特筆。
《谷梁》對《年齡》時月日書與不書的詮釋,必定水平上減少了后人疑經的能夠性,這也就是許桂林提出的《谷梁》時月日例有功于《年齡》的第一條來由。
當然,許桂林也承認《年齡》在流傳過程中存在闕文的現象,他認爲《谷梁》時月日例有功于經的第二點,就是可依據《谷梁》傳文而決經文之闕。其論《年齡》闕文曰:
春王正月、秋七月,《谷梁》皆有傳;而桓四年、七年無秋冬,昭十年、定十四年不書冬,莊二十二年書夏蒲月而無事,乃不發傳言其故,知此實作傳后缺文。【17】
《谷梁》最重時月日例,《年齡》之書時月日,凡有筆出之處,《谷梁》必爲之釋。如《年齡》桓公元年空書“冬十月。”《谷梁》釋曰:“無事焉,何故書?不遺時也。”【18】《谷梁》認爲“《年齡》編年,四時具而后爲年”【19】。故《谷梁》詮釋下的《年齡》“編年”必須是“四時具”,即使“無事”,亦需書時。故如桓四年、七年無秋冬,昭十年、定十四年不書冬等等,《谷梁》未發傳,則應當是《谷梁》爲《年齡》作傳之后的所產生的新的闕文。
▲清同治刻本《年齡榖梁梁集解》
同時,這也就駁斥了“程端學疑《年齡》多孔子修成后所缺”,并以之“駮《谷梁》日月例”【20】的說法。程端學認爲在谷梁子爲《年齡》作傳之前,《年齡》經文時月日之記載文字已出缺略。【21】他認爲《谷梁》對《年齡》時月日例的歸納綜合是以《年齡》時月日之殘缺文本爲依據而作出的詮釋。如谷梁子實以殘缺的《年齡》文本爲據,那么,他據之詮定的《年齡》時月日例也就是一種郢書燕說的台灣包養網過度詮釋,也就缺乏爲訓了。許桂林“以《谷梁》無傳者證作傳后所缺,于事較確。”【22】即通過《谷梁》未發傳的條目比對《谷梁》時月日例,則包養ptt可確定這是谷梁子爲經作傳之后的闕文。蓋非這般,則以《谷梁》之重時月日例,必當有說也。《谷梁》無說,則可知非谷梁子作傳之前已闕。
此外,從《谷梁》之未發傳,也可看出《年齡》經文有所闕略,而這種闕略是流傳過程中的“闕文”,而不是夫子書寫中“不書之書”的特筆,亦即并非有特義存焉。即如許桂林所說,“先儒謂桓無秋冬,貶其篡立;莊書夏蒲月,譏取讎女;昭不書冬,在取孟子之歲。謬悠之說,不攻自破。”【23】許氏即以《谷梁》未發傳而定谷梁子爲《年齡》作傳之后,《年齡》文本有所闕略。以莊公二十二年爲例,此年《年齡》空書“夏蒲月”三字。《年齡》四時編年,不克不及有闕。在“無事”的書寫中,但凡要空書其“時”,則以“時加此時之首月”的形式出現,即“春正月”“夏四月”“秋七月”“冬十月”。《年齡》此處空書夏時,按其空書之例,當書“夏四月”,而此處書“夏蒲月”,則有違常例。故范甯注曰:“以蒲月首時,甯所未詳。”【24】何休注《公羊》曰:“以蒲月首時者,譏莊公取仇國女,不成以事前祖、奉四時祭奠,猶蒲月不宜爲首時。”【25】但許氏從《谷梁》于《年齡》時月日例最爲嚴謹這條原則出發,認爲假如谷梁子見《年齡》“夏蒲月”的書寫,必當發傳。而《谷梁》的未發傳,恰好證明這是谷梁子爲經作傳之后的闕文,而不是夫子的《年齡》特筆。職是之故,何休之解也就成了“謬悠之說”,不攻自破了。
▲平易近國《四部叢刊》本《年齡公羊經傳解詁》
許桂林以《谷梁》有嚴謹的時月日例爲準的,以此判斷《年齡》經文時月日書寫之特筆與闕文,此即《谷梁》有功于《年齡》的第二點。
許氏所論“《谷梁》有功于經”的第三點即不得輕易疑經。后人對經文書寫頗有懷疑,而作爲最易在流傳過程中出現錯誤的時月日書寫,當然更是后世學者懷疑的重點,而《谷梁》正可定后人之疑爲非,故許桂林曰:
桓五年甲戌、己丑,桓十二年再書丙戌,非《谷梁》有傳,則以爲脫簡,人孰能難?嬰齊卒于貍蜃,在公至后,非《谷梁》有傳,則以爲錯簡,世莫由辨。……其有功于經三也。【26】
《年齡》紀時月日或有存疑之處,許桂林引三條以爲說,認爲非《谷梁》之釋,我們則不得其解也。桓公“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常人之卒,無二日者,故《年齡》言“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難免啟人之惑,疑經文此處或有衍脫、訛誤。然《谷梁》釋之曰:“鮑卒何爲以二日卒之?《年齡》之義,信以傳信,疑以傳疑。陳侯以甲戌之日出,己丑之日得,不知逝世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也。”【27】《谷梁》之釋能否確乎爲《年齡》之義則不成知,然其釋卻使我們明了《年齡》記甲戌、己丑以卒陳侯鮑,亦可得其說者。而桓公十二年十一月,“丙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丙戌,衛侯晉卒。”一日二事而再書“丙戌”者,《谷梁》釋曰:“再稱日,決日義也。”范甯注曰:“明二事皆當日也。”【28】同日二事,再稱日者,難免使人迷惑,疑經有衍文。然《谷梁》之釋則說明此爲經文特筆,非衍文也。而《年齡》成公十七年,“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蜃。”《谷梁》曰:“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后錄臣子之義也。”【29】成公十七年十一月無壬申,壬申屬十月。然《年齡》在成公至自伐鄭之后書“壬申,公孫嬰齊卒”,則難免使人懷疑此處有錯簡,即“壬申”條當在“公伐鄭”條之前。但《谷梁》用“致公而后錄臣子”解釋何故十月條當在十一月之后,實爲臣不得先君之義。這也就是《谷梁》時月日例有功于《年齡》的第三點,即其釋使后人之疑得以解決。
許桂林把《谷梁》時月日例有功于《年齡》經歸納綜合爲三條,要言之,實則一條,即不得隨意疑經。但許氏認爲《谷梁》時月日例之功并不限制在《年齡》一經之上,而是要推及群經。故其言曰:“考定《武成》、移易《年夜學》之事,必當先見于《年齡》一經矣。”【30】《武成》爲《尚書》的一篇,后人疑其文存有錯簡,蔡沈《書集傳》即認爲“此篇編簡錯亂、先后掉序”,故爲之“考正”,成《今考定武成》。【31】而自兩宋以來,學者多疑《年夜學》古本篇章有誤,故自二程以來多有改本,不慮數十百家。【32】尤其是朱熹《年夜學章句》出,士人皆讀朱子改本,而將古本束之高閣。元明之后,朱子《四書章句》與蔡沈《書集傳》皆爲科舉模板,故更棄置古本如敝屐也。許桂林此文雖就《谷梁》有功于《年齡》者發,然要其歸,則非僅于《年齡》,蓋延及群經者。是以,其言“考定《武成》、移易《年夜學》之事,必當先見于《年齡》一經矣。”即以《谷梁》之說《年齡》存疑處爲例,論后人不當隨意疑經,蓋非經之誤,而實爲我們不明圣經深義者也。
▲清光緒影宋刻本蔡沈《書集傳》
(二)《年齡》時月日例必當以《谷梁》爲準的
事實上,《年齡》時月日書寫能否有例,一向存在著“經”與“史”的兩種讀法與爭議。就這點來說,孔穎達《左傳正義》作了詳盡的論述,現不避繁瑣,引之于次:
史之所記,皆應具文,而《年齡》之經文多不具,或時而不月,月而不日,亦有日不系月、月而無時者。史之所記,日必系月,月必系時,《年齡》三百四十二年之間,有日無月者十四,有月無時者二,或史文先闕而仲尼不改,或仲尼備文而后人脫誤。……既得其月,時則可知,仲尼不應故闕其時,獨書其月,當是仲尼之后寫者脫漏。其日不系于月,或是史先闕文,若僖二十八年冬下無月,而有壬申、丁丑,計一時之間再有此日,雖欲矯正,何故可知?仲尼無以復知,當是本文自闕,不得不因其闕文,使有日而無月。這般之類,蓋是史文先闕,未必后人脫誤。其時而不月、月而不日者,史官立文,亦互自有詳略。……計記事之初日月應備,但國史揔集其事,書之于策,簡其精麤,合其同異,量事而制法,率意以約文,史非一人,辭無定式,故日月參差,不成齊等。及仲尼脩故,因魯史成文,史有詳略,日有具否,不得不即因此用之。案經傳書日者凡六百八十一事:自文公以上,書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以包養情婦下亦俱六公,書日者四百三十二。計年數略同,而日數向倍,此則久逺遺落,不與近同;且他國之告有詳有略,若告不以日,魯史無由得其日而書之,如是,則當時之史亦不克不及使日月皆具。當時已自不具,仲尼從后脩之,舊典參差,日月不等,仲尼安能盡得知其日月皆使齊同?往其日月,則或害事之先后;備其日月,則古史有所不載。天然須舊有日者因此詳之,舊無日者因此略之,亦既自有詳略,不成以爲褒貶,故《年齡》諸事皆不以日月爲例。其以日月爲義例者,唯卿卒、日食二事罷了。……日與不日,唯此罷了。月與不月,傳本無義。《公羊》《谷梁》之書,道聴涂說之學,或日或月,妄生褒貶。先儒溺于二傳,橫爲《左氏》造日月褒貶之例,故杜于年夜夫卒例備詳說之。仲尼改定日月無褒貶,而此序文史官記事必系日月時年者,自言記事之體須有所系,不言系之具否皆有義例也。【33】
如上所述,就《年齡》的經/史屬性而言,《正義》以時月日爲史例而非經例,即“史官記事必系日月時年者,自言記事之體須有所系,不言系之具否皆有義例也”。易言之,即“魯史”本必當具時月日之時間性,《年齡》經不用以時月日蘊褒貶之經義。孔穎達闡發杜預之說,直指《年齡》“日月之義”惟有“卿卒”與“日食”二事罷了。【34】除此之外,則別無就“時月日”發義者。易言之,即“日與不日,唯此罷了。月與不月,傳本無義。”是故,《公羊》《谷梁》以“時月日”書法發義,則實爲“道聴涂說之學,或日或月,妄生褒貶。”如是而論,若以《年齡》時月日爲有例,則必不克不及以《左氏》爲依歸。就許桂林而言,其以解《年齡》之要在時月日例,則必當屬之于《公》《谷》二家,《左氏》可不用亦不克不及據也。
▲《年齡左傳注疏》,明末清初刻本
出于將《年齡》由“史”拉回到“經”的目標,許桂林認爲治《年齡》必當言時月日例。蓋若不依時月日例,則《年齡》猶如斷爛朝報,其文固非完具,更毋論其義矣。后人多有因不明《年齡》時月日書法而疑《年齡》經文者,如許氏舉例曰:“僖二十九年秋,年夜雨雹。季本謂不書月日爲闕文,棟高亦信之,以爲豈經一時皆雨雹。”【35】季本、顧棟高皆以爲不成經一時皆雨雹,“僖公二十九年秋年夜雨雹”實爲闕月日之文。但就《谷梁》而言,“《谷梁》例災異,甚則月,不甚則時。”【36】許氏即從《谷梁》之說以駮季、顧二氏。實則,季、高二氏將《年齡》之記載看作了歷史實錄,以歷史現實爲標準,講究《年齡》記載之確否,實將《年齡》作爲“史”來讀了。但就作爲經學典籍的《年齡》而言,其所記載之事的評判標準并不在于史實之確否,而在于若何用“書法”往予以解讀。《谷甜心寶貝包養網梁》將《年齡》災異書法分爲兩類,即“甚則月,不甚則時”。其所以書“時”者,不在于經時皆災,而是災異不甚,故以“時”爲紀。此即《谷梁》解讀下的《年齡》災異書法,不用牽扯能否合適歷史事實。要之,以《谷梁》闡發的《年齡》書法而言,《年齡》所書時月日雖分歧常理,但卻有“經例”存焉。但若將《年齡》視爲“實錄”之“史”,那么,就難免簡編缺略、斷爛朝報之譏。故許桂林續言曰:
然則隱二年春公會戎于潛,經一時皆會戎乎?五年春,公觀魚于棠,經一時皆觀魚乎?以此類推,《年齡》闕文殆居其半,是爲王安石斷爛朝報之說復揚其燼也。【37】
即以“實錄”標準予以權衡,《年齡》記載闕略實甚,甚至于“《年齡》闕文殆居其半”。但假如說這些記載自己就具有書法、義例,那么,就非但不是闕文,並且是夫子書寫《年齡》之特筆了。也惟有將《年齡》的記載視爲書法意義下的特筆,《年齡》之爲“經”才幹成立。故而,研治《年齡》經學者必當講時月日例。
可是,后人即使承認《年齡》存在時月日書法,卻又疑《年齡》流傳千載,難免有闕,此中時月日之書,亦難免存在文字闕略,而非夫子底本。故據殘缺之本以言夫子之筆,則亦難免使人有疑。故許氏對《年齡》所載時月日能否存在“闕文”又作了剖析,其言曰:
程端學謂《年齡》闕文皆孔子修成后所闕,尤不成通。三傳各相傳受,而經文分歧者不過人名,如祝吁作州吁,隱如作意如;地名,如屈銀作厥慭,浩油作皋鼬;“公伐齊納糾”,《左氏》多“子”字;“不至而復”,《公羊》少“而”字;“莊十六年,盟幽”,《公羊》有“公”字,《左氏》無曹伯之類。而最易訛誤脫落之月日,三傳皆同,其無脫誤審矣。【38】
三傳各有授受,先師所傳《年齡》亦各自流傳,故難免有異文存焉。但三傳各自所附的《年齡》時月日之文卻并無異文。許桂林認爲時月日書寫是最易脫誤的,但三傳皆同,則當無闕文,亦可視爲時月日爲修《年齡》時所定者。是以,《年齡》所以這般書寫時月日者,必有義例存焉。
但這只能認爲夫子修《年齡》之時,時月日之書寫即已這般,然其所以這般者,仍有可疑之處,即先儒“謂月日或有或無皆據舊史,寧用《公羊》年遠之說,不從《谷梁》”【39】。此所謂“皆據舊史”者,即杜預《左傳》說,即“《年齡》不以日月爲例,唯卿佐之喪獨記日以見義。”【40】已見上文。而《公羊》于“令郎益師卒”下發傳曰:“何故不日?遠也。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41】何休用“恩有厚薄、義有深淺”【42】以爲說,即“《公羊》年遠之說”也。但無論是杜預之將日與不日坐實到公之臨與不臨,抑或是何休、《公羊》以年遠爲說,其實皆是一種歷史性的解讀法。但自《谷梁》而言之,則是“年夜夫日卒,正也;包養軟體不日卒,惡也”【43】。即將年夜夫卒書日與否視爲《年齡》書法,其日與不日不再是歷史性的追溯,而是書法義例的書寫。也就是說,就《年齡》書法而言,《谷梁》時月日例似較《左》《公》爲密。故柯劭忞曰:“今以《谷梁傳》證之日月時之例,傳義較《公羊》詳數倍。”【44】
▲柯劭忞
但《谷梁》時月日例之說并不克不及服后儒,故許桂林言“謂月日或有或無皆據舊史,寧用《公羊》年遠之說,不從《谷梁》”。事實上,自漢晉已還,《公羊》式微,《左氏》漸興。尤其是清初以來,考據之學勃興,《左傳》以多載事實而爲學者所重,成爲三傳中最爲彪炳者。及至許桂林所處的乾嘉時期,考據之風更是史無前例的熾烈,而晚清《公羊》學尚未興起,故許氏此言與其說是針對《左傳》《公羊》二傳而發,不如說更是針對《左傳》而論。【45】《左傳》以爲“月日或有或無皆據舊史”,易言之,實時月日之具與不具固非《年齡》修成后有所闕文,然能夠是孔子據魯史以修《年齡》之時,魯史本已闕時月日,孔子據之而修《年齡》,則亦因陋就簡耳。若是這般,則是“文獻缺乏故也”,固無義例存焉。
對此,許桂林以孔子參盟之例予以反駁,其文曰:“外盟,如曲濮孔子身當其時而不書日,瓦屋之盟遠矣乃書日,此不消《谷梁》外盟不日以謹參盟之始,而書日不成也。”【46】許桂林用曲濮之會爲例,認爲孔子身經曲濮之會,不成能不知其日,其所以不書日者,必有義例存焉。許氏以此爲證反駁“舊史”說,可謂力證。故其認爲“此不消《谷梁》外盟不日以謹參盟之始”,則無法解釋。他認爲“因舊史”之說亦當就此而破。
簡言之,以時月日爲例者,經學也;以時月日爲闕文者,史學也。就《年齡》時月日例而言,《左傳》可毋論。而對于《公》《谷》二家而言,許桂林認爲:
谷梁子受業子夏,孔門文學科也。深得前人爲文體要,以其所論,推其所不論,省文互見,條理自具。觀其與《公羊》爲同門,各自爲傳而詳略亦復相備,則其本傳之不爲繁贅,宜矣。……竊嘗讀三傳而疑《公羊》《谷梁》二傳爲一人所述,其書彼詳此略,異同互存,似屬有興趣。【47】
也就是說,在他的懂得中,《公》《谷》屬于同門同源,故而可以相通。然凡屬于“兩傳義異者,則《谷梁》之義多正,《公羊》之論多偏”【48】。“《谷梁》明著月日義例,居要不煩,深得經旨。”【49】又說:“漢鄭君碩學年夜儒,作《六藝論》,獨稱《谷梁》善于經,其必有所見矣。夫善于經者,時月日書法亦其一也。”【50】故許桂林認爲,“蓋以《谷梁》爲正傳,《公羊》爲外傳,如《左氏》之與《國語》耳。”【51】即對于《公》《谷》關系,許桂林認爲《谷梁》是本,而《公羊》是流,故必當以《谷梁》爲據。同時,對于《年齡》時月日例而言,“《谷梁傳》與《公羊傳》皆謂《年齡》書法以時月日爲例,而《谷梁》尤備”。【52】是以,其論時月日例,必當以《谷梁》爲據。
普通而言,治《年齡》學者喜言“正例”“變例”,但許桂林《提綱》首條即言“《年齡》書時月日有正例,不消正例者,或謹之、或危之、或美之、或惡之、或備之、或略之、或著之、或非之、或信之、或閔之。”其用“正例”與“不消正例”相對立論,而非以“正例”與“變例”爲對,則頗分歧于其他治《年齡》者之言。但許桂林并不是不消“變例”,只是其所謂“變例”與他家所謂之“變例”有別,亦復與其所謂“不消正例”有別。也就是說,許桂林對《年齡》時月日例的書法概念從頭作了詮釋與定義。故當對其概念、術語作一分疏。
(一)“正例”與“不消正例”
許桂林于“卒葬例”言“正例”“不消正例”“變例”最詳,故無妨先以“卒葬例”爲例,略示其“正例”“不消正例”及“變例”之所指。
“卒葬例”實當分爲“卒例”和“葬例”,因卒、葬頗相關聯,故常卒葬連書而稱“卒葬例”。許桂林即將“卒例”與“葬例”放在一路,對“卒葬例”予以統一探討。然則許氏所論“卒葬”之“正例”謂何?許桂林分諸侯、年夜夫、內女等類對“卒葬例”予以探討。其論諸侯曰:“諸侯日卒,正例。”【53】諸侯“日卒時葬,正也”【54】。即“日卒時葬”即爲諸侯“卒葬”之正例。然諸侯之中,又分“中國”“蠻夷”。宣公十八年“甲戌楚子呂卒”,《谷梁》曰:“蠻夷不卒,卒,少進也。卒而不日,日,少進也。日而不言正不正,簡之也。”許桂林案曰:“傳意夷與中國分歧,故別著此例,實則進之,即用日卒正例耳。”【55】也就是說,按《年齡》書法,蠻夷之君與中國分歧,其卒實不書日,即依照《年齡》蠻夷卒之常法,則當書“楚子卒”,而不當書“甲戌”之日。然因進之,故“用日卒正例”。那么,需求進一個步驟追問的是,蠻夷“卒例”不書“日”,是“不消正例”,還是“變例”呢?無妨再來看“年夜夫卒例”。許氏引“年夜夫卒”文如下:
隱元年,“令郎益師卒”。傳:“年夜夫日卒,正也;不日卒,惡也。”僖十六年“三月壬申,令郎季友卒”。傳:“年夜夫日卒,正也。……”“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傳:“年夜夫日卒,正也。”
成十六年“乙酉,刺令郎偃”。傳:“年夜夫日卒,正也。先刺后名,殺無罪也。”
成十七年,“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首。”傳:“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后錄臣子之義也。……”【56】
許桂林案曰:
右年夜夫卒例。令郎益師不日卒,惡也,俠、無侅卒,其類也。令郎季友日卒,正也,隱五年令郎彄卒,其類也。令郎偃見刺,以無罪,亦用日卒正例。令郎賈有罪,則書曰“不卒戍,刺之”,不消日卒例矣。【57】
▲《粵雅堂叢書》本《谷梁釋例》孫星衍記語
由上文可知,年夜夫卒,書日爲其正例,令郎季友、彄是也。而令郎益師、俠、無侅之卒不書日,惡也。那么,此益師、俠、無侅卒之不書日,當爲“不消正例”抑“變例”耶?許氏在論令郎偃、令郎賈之“刺”時言,“令郎賈有罪,則書曰‘不卒戍,刺之’,不消日卒例矣”,即令郎偃無罪故用正例書日,令郎賈有罪故“不消日卒例”。“不消日卒例”,即“不消日卒正例”。以理推之,則令郎益師、俠、無侅之不書日,亦“不消日卒正例”也。
(二)“不消正例”與“變例”
然則“不消正例”能否能同等于“變例”呢?筆者以爲否則。上文已述,諸侯以“日卒時葬”爲正例,故許桂林引“隱三年癸未,葬宋穆公”“僖三十三年癸巳,葬晉文公”后,據《谷梁》“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之說,案曰:“此諸侯日葬故也例。”【58】又引“隱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隱八年八月,葬蔡宣公”“莊三年四月,葬宋莊公”,案曰:“此月葬故也例。”【59】就此數條而言,許桂林只言“此月葬故也例”“此日葬故也例”,而未將其指爲“變例”。但緊跟此數條之后,許氏連續提出四條“變例”,可見“變例”與此數條必有分歧之處。現將各條列下,一一剖析,以見何謂許氏之“變例”。
A、成十五年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谷梁》曰:
月卒日葬,非葬者也。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姬,不成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則其不成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踰君也,爲賢者崇也。【60】
許桂林曰:
此一變例也。本例諸侯日卒正也,月卒無文,時卒惡之也,日葬故也。今共公月卒而日葬,疑于危不得葬,故著變例。紀叔姬月卒日葬,傳曰“閔紀之亡”,此與紀叔姬同義,蓋閔共姬之守禮遇災,因詳共公之葬,所謂“爲賢者崇也”。其云非葬者,系言本例日葬必有故,此非葬有故也。注以共公昏亂,本不宜葬,于事無證,于義未安。【61】
諸侯之卒葬,以“日卒時葬”爲“正例”,此書“八月庚辰,葬宋共公”,按之上文之例,則是“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然《谷梁》不發“日葬故也”之傳,而是就共姬立說,則似乎在“日葬故也”之外別發一義。按范甯注曰:
宋共公平立,卒當書日。葬無甚危,則當錄月。今變態違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則,共公之不宜書葬,昬亂故。賢崇伯姬,故書共公葬。【62】
范甯以共公昏亂而不宜書葬立說,對其何故昏亂,柯劭忞曰:“文公卒未葬,共公即會諸侯,不子,故奪其臣子之辭,宜不書葬。”【63】易言之,范甯、柯劭忞都認爲實不應書共公之葬,但因爲崇伯姬之故而書其葬。但無論是昏亂還是“不子”,都是在解說宋共公之不當書葬的來由。而崇伯姬之所以需要葬宋共公,即“夫人之義不踰君”,欲書伯姬之葬,則必書宋共公之葬。也就是說,在此條中,范甯、柯劭忞都認爲宋共公之“日葬”不當以“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發義,而是要從伯姬發義。
▲柯劭忞手批《年齡榖梁傳注》
許桂林不贊同范甯之說,即不認同“共公昏亂,本不宜葬”,認爲范甯之說“于事無證,于義未安”。但與范甯、柯劭忞一樣,許氏也認爲此條并非“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之例,而是因爲伯姬而產生的“特例”。因爲宋共公“月卒日葬”,不難啟人“疑于危不得葬”之論,即便人以爲宋共公是“危不得葬”,故書日以見之。《谷梁》傳文提出宋伯姬之說,就是要告訴讀《年齡》之人,此處非“危不得葬也”,實因伯姬之故然。易言之,這并不是一條慣例,而是因爲宋伯姬而產生的特書。許氏并不欲探討何故此處宋共公不書“時葬”之正例,或許說,如范甯、柯劭忞之論,能否宋共公本不當書葬,其所欲論者,只是指出此處之“日葬”非謂“危不得葬也”,實爲因宋伯姬而起之《年齡》特書。
故而,許桂林將其稱爲“變例”。所謂“變例”者,不在時月日書寫之“變”,而在書日之義由“危不得葬也”轉變爲“爲賢者崇也”。包養女人因爲“爲賢者崇”,故書宋共公之“日葬”以見之。這只能是僅適合于宋共公、伯姬的特書、特義,而不克不及稱之爲“例”。蓋“例”者,可推而及于他者也,但就此義而言,卻是《年齡》文本之特書,不克不及推之于其他“日葬”書寫之義。是以,許桂林雖然亦稱之爲“變例”,筆者以爲無妨視之爲“變義”,而不克不及言爲“例”也。
B、襄三十年冬十月葬蔡景公
《谷梁》曰:
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父掉平易近于子也。
許桂林曰:
此又一變例也。凡君弒賊不討,不當書葬。況世子行弒,是無葬之者矣,故曰不葬。然世子不子,景公不得謂無平易近,特書其葬,不忍使父掉平易近于子。其義正而年夜矣,然必書月日以著有故。【64】
魯襄公三十年,《年齡》書“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65】案《谷梁》書法,“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66】,則此處不當書蔡景公。但《年齡》卻書以“月葬”,則與《谷梁》常例分歧。《谷梁》謂“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父掉平易近于子也。”許氏即以此論爲中間,以“君弒賊不討”與“世子不子,景公不得謂無平易近”爲安身點,對其所以“不日卒而月葬”者予以探討。所謂“不葬”者,不當書葬者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且世子弒之,則更“無葬之者”。是以,按例不當書葬。但《谷梁》發“不忍使父掉平易近于子”之義,范甯注引鄭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無子,不成謂無平易近。無平易近則景私有掉于平易近,有平易近則罪歸于子。若不書葬,則嫌亦掉平易近,故曰不忍使父掉平易近于子。”【67】這就在“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之外,又開出了世子弒君而書葬之義。許桂林進一個步驟指出,“世子不子,景公不得謂無平易近”,其所以特書其葬,即不忍君父因世子而掉其平易近也。這一方面是對蔡景公被弒的悼念,另一方面也加倍深了對世子般的批評。是故,在“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之外又開出書葬之文,許氏以爲其“義正而年夜矣”。
但蔡景公被世子所弒而書葬,這實爲特筆,只要滿足世子弒君、君未掉其平易近的情況,才幹成立此一書法。相對于“君弒賊不討不書葬”,這是一種特別情況,故許桂林稱之爲“變例”,即變“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之常例而成者也。《谷梁》言“諸侯葬時正也,月葬故也”,“故”即常例書“月葬”所蘊之義。但此處之所以書月葬,卻并不僅僅在明其“故也”,而在于發景公未掉其平易近而世子般弒君不子之義。也就是說,此處書“葬”與否不單是書法之變,更是其義之變。故許桂林言“其義正而年夜矣,然必書月日以著有故”,許氏所矚目標也不單單是“例”,其歸結處則在于于“義”。是以,許桂林雖稱其爲“變例”,毋寧說更是一種“變義”。
▲《粵雅堂叢書》本《谷梁釋例》唐仲冕序
C、昭十九年冬,葬許悼公
《谷梁傳》曰:
日卒時葬,不使止爲弒父也。曰:子既生,難免乎水火,母之罪也。羈貫成童,不就師傅,父之罪也。就師學問無方,心志欠亨,身之罪也。心志既通而名譽不聞,友之罪也。名譽既聞,有司不舉,有司之罪也。王者不消,王者之過也。許世子不知嘗藥,累及許君也。【68】
傳白話“日卒時葬,不使止爲弒父也”,又說“許世子不知嘗藥,累及許君也”,則論許悼公之葬書法前,有需要先對許悼公之卒予以探討。《年齡》昭公十九年,“夏蒲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賈”。《谷梁》曰:
日弒,正卒也,正卒則止不弒也。不弒而曰弒,責止也。止曰我與夫弒者,不立乎其位,以與其弟虺。嗚咽歠飦,粥嗌不容粒,未踰年而逝世。故正人即止自責而責之也。【69】
也就是說,許世子止實不弒許悼公,但許世子止自比于弒君,《年齡》“即止自責而責之”,故書“弒”。而從其后葬許悼公之文視之,則是止不嘗藥,許悼公因藥而逝世,故止所以自以爲弒,故《谷梁》曰“許世子不知嘗藥,累及許君也”。許桂林曰:“中國弒日,謹之也。蠻夷弒例不日,略之也。中國臣弒君日,子弒父不日,比之于蠻夷也。”【70】即依照“子弒父”之例,許世子如實弒許君,則當“不日”。但《年齡》書許君日卒,則非中國子弒父之常例。《年齡》一面書弒,一面又書時葬,則是在成許世子止自責之情的同時,展現其實爲非弒之義。許氏即曰:“今書日,是用正卒例,明不弒也。”【71】則許桂林不單不把《年齡》明確書“弒”者指向“弒”之書日,即責臣之弒書日例,而是徑言“用正卒例”,則可見此非弒例之比。故許桂林曰:“此又一變例也。葬時,正也。弒而書時,見非弒也。”【72】易言之,此雖明言止弒君買,但止實非弒。非弒而曰弒,是成止之義也。然又不克不及不見其實非弒,故書弒而時葬,見其實非弒者。故許氏曰“三傳皆同,而《谷梁》著日月例尤明”【73】,即將此條書弒、時葬之日月書法視爲一種“變例”,從時月日書法之“變例”看其“特義”。
▲阮刻《監本附音年齡榖梁傳注疏》清嘉慶刊本
D、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
對于此條經文,《谷梁》只要一句傳文,即“不正其閏也”。許桂林曰:“此又一變例也。蓋非月葬故也而月之,著其閏之不正耳。”【74】此所謂“著其閏之不正”,許氏于“閏月”條言之更詳,故無妨以“閏月”條觀之。許氏曰:
玄月癸酉齊景公卒,并閏月數之,爲蒲月而葬。《谷梁》此傳文略者,喪事不數之義已著于文六年“閏月不告月”傳也。【75】
在此無妨先予引進“文六年閏甜心花園月不告月”之說。《年齡》曰:“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谷梁》曰:
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則何爲不言朔也?閏月者,附月之余日也,積分而成于月者也。皇帝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76】
所謂“喪事不數”者,范甯注曰:“閏是叢殘之數,非月之正,故吉兇年夜事皆不消也,不數所右也。”【77】即喪事不當數閏月以爲數。哀公五年所以書“閏月葬齊景公”者,齊國以閏月葬之,《年齡》非之也。但其書閏月之葬,并不是發“月葬故也”之義,而是責“閏月而葬”之義。“玄月癸酉齊景公卒”,日卒,正也。日卒而月葬,非言其正卒而危葬,實爲貶齊國數閏而葬,故許桂林言其爲“變例”,實亦爲諸侯月葬之“變義”也。
剖析以上四條許桂林所書“變例”可知,許氏所謂之“變例”實非時月日書寫之變例,而是時月日書寫中具有了分歧于常例之義。許氏所謂“變例”并不是相對于“正例”而言,而是相對于“常例”而言,包養一個月價錢即在統一時月日書法之下,卻具有了分歧之義。故許氏雖稱其爲“變例”,筆者以爲,毋寧稱之爲“變義”。因爲這些“變例”所具有的“變義”皆具有獨特徵,皆是由“特例”所產生的“特義”,皆是一種特筆。
(三)“正例”與“包養俱樂部常例”
上白話“變例”是相對于“常例”而言,那么,何謂“常例”,又與“正例”存在什么差異呢?
諸侯以日卒爲正例,但踰境不日卒。如宣公九年,“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谷梁》曰:“其地,于外也。其日,未踰竟也。”襄公七年,“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操。”《谷梁》曰:“其地,于外也。其日,未踰竟也。日卒時葬,正也。”【78】從“其日,未踰竟也”逆推,則踰境不當“日卒”,即不當書日。故許桂林曰:
此即“日卒正例”。卒于外,有疑于異,故著之。……許男新臣不日,爲其踰竟。許男甯卒于楚,亦踰竟,又書壬午日者,經書卒于楚,是踰竟已見,不用不書日也。昭二十三年六月,蔡侯東國卒于楚。注“不日,在外也”,仍用“踰竟不日”常例。【79】
許桂林以“日卒”爲正例,以“踰竟不日”爲常例,則“正例”與“常例”顯然有別。諸侯卒于境外則不書日,是雖可稱“常例”,但不克不及稱爲“正例”,蓋就諸侯之卒而言,正例只能是日卒。
▲元刻本《監本附音年齡榖梁包養sd傳注疏》
那么,當若何來懂得“正例”與“常例”之別呢?無妨以“滅國”爲例述之。《谷梁》曰:“滅國有三術,中國謹日,卑國月,蠻夷不日。”又曰:“中國日,卑國月,蠻夷時。”【80】易言之,就滅國而言,“中國日,卑國月,蠻夷不日”是普通書法,亦當是書法之“常例”【81】。但此三術可否皆稱爲正例呢?筆者以爲否則。
許桂林引莊公十三年、僖公五年、僖公二十六年三例論滅微國之書法,曰:“莊十年【82】,齊人滅遂。傳:其不日,微國也。僖五年,楚人滅弦。傳同。僖二十六年,楚人滅夔。傳同。”【83】許氏引文刪節頗多,事實上,《年齡》此三條當分爲兩種情況,由于許氏刪節,難以察知,今將文字補全,并略作剖析。莊公十三年,“齊人滅遂”,實書“夏六月”,即“夏六月,齊人滅遂”;僖公五年,“楚人滅弦”之前雖未書時月日,但前此一條書“秋八月”,案《年齡》書法,此條亦當爲書月例。即許氏所引此二條皆爲“卑國月”之“常例”。但“卑國月”既然爲“常例”,《谷梁》爲何仍書:“遂,國也,其不日,微國也。”【84】也就是說,當“卑國月”的書寫出現在《年齡》經文中時,谷梁子爲之詮釋,但其權衡的標準依然是何故“不日”,即“卑國月”只是一種“常例”,而不是“正例”。惟“常例”與“正例”有別,當不合適“正例”之“常例”出現在經文中,傳文才會問何故不書“正例”。與前二例比擬,“楚人滅夔”是另一種書法。僖公二十六年,“秋,楚人滅夔,以楚子歸。”《谷梁》曰:“夔,國也。不日,微國也。以歸猶愈乎執也。”【85】比擬于滅遂、滅弦之書月合適“卑國月”之“常例”,“楚人滅夔”則是書“時”,這明顯不合適“卑國月”之書法。但《谷梁》卻只是解答何故“不日”,并未解答何故“不月”,這也就說明,當谷梁子面對《年齡》“滅國時月日”書寫時,凡書月、書時皆非“正例”,故問答何故不書“日”之正例。
當許桂林在《提綱》中同時書寫下“中國日,卑國月,蠻夷時”與“滅國不日,微國也”這兩條書法之例時,“中國日,卑國月,蠻夷時”雖然作爲“常例”出現在許桂林的《谷梁》時月日例中,但“滅國不日,微國也”的出現,也就明示了書“日”才是許氏滅國之“正例”。
由是而言,“常例”包含“正例”,但并不同等于“正例”。當然,這種“正例”與“常例”的區別并不克不及算作是許桂林的創設,許氏之《谷梁》時月日例一依《谷梁》傳文,則其所謂“正例”“不消正例”“常例”“變例”如此,與其說是許氏之特創,不如說是他依據經傳作出的歸納綜合。筆者以爲,就許氏而言,他并不會承認這是他的獨創,而之會將其視爲對經傳的歸納綜合與提煉。【86】
▲平易近國《四部叢刊》本《年齡榖梁傳集解》
(四)“例”與“義”
《年齡》時月日例有“正例”“不消正例”“變例”等等,蓋正之與否、正變之間,才可見夫子褒貶之義。《提綱》所謂“《年齡》書時月日有正例,不消正例者,或謹之、或危之、或美之、或惡之、或備之、或略之、或著之、或非之、或信之、或閔之”,實時月日書法之義。此條就《年齡》全書時月日例之書法而發,故提綱挈領,首而論之。許桂林將《谷梁》所述《年齡》常例、正例、不消正例、變例運于每例之中,并進一個步驟根究其謹、危、美、惡、備、略、著、非、信、閔之義也。而其義即附于時月日之正例、不消正例與變例之間。《年齡》“盟例”頗爲繁復,其間“正例”“不消正例”“變例”錯雜,頗可見其間所蘊之義。故此以“盟”爲例,對《年齡》時月日例之義予以探討。《提綱》曰:
盟渝不日。卑者之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女大生包養俱樂部外盟不日。而參盟之始謹而日之。內不與而其盟善亦謹而日之。齊桓之盟不日,雖內與亦不日,信之也。葵邱之盟日,美之也、備之也。【87】
此即許桂林對“盟例”撮要鉤玄之歸納綜合。如將其以“常例”“正例”“不消正例”“變例”予以區分,則可表列如下:
許桂林首以“盟渝不日”發“盟例”,從中我們可以了解,“盟渝不日”是許氏“盟例”之總綱。其引隱元年盟眛、莊九年盟暨、莊十九年與齊侯宋公盟爲例,證“不日,其盟渝也”之說,又引柯陵之盟論“盟日”之書法。許氏詳論《谷梁》柯陵之盟曰:
成十七年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六月乙亥,聯盟于柯陵。傳:柯陵之盟,謀復伐鄭也。
秋,公至自會。傳:不日,至自伐鄭也,公不周乎伐鄭也。何故知公之不周乎伐鄭?以其以會致也。何故知其盟?復伐鄭也,以其后會之人盡盟者也。不周乎伐鄭包養軟體,則何爲日也?言公不背柯陵之盟也。
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傳:言公不背柯陵之盟也。【88】
許桂林案曰:
此盟渝不日一例。柯陵之盟,傳文愚昧以明不渝,故書日耳。因是以推盟唐、盟浮來、盟越、盟趡等,凡書日者,皆不渝者也。定四年,皋鼬之盟不日。注:“不日者,后楚伐蔡不克不及救故。”【89】
許桂林之所以要詳引柯陵之盟愚昧之文,并爲之疏解,其意正在說明“不渝而日”與“盟渝不日”確乎爲《谷梁》“盟例”之焦點。許氏用柯陵之盟說明“凡盟,不渝則日”,這當然是針對“盟渝則日”所作的探討,但“盟”之守與渝之間,自以“守”爲正。許氏以“盟渝不日”爲“盟例”之總綱,則“盟不渝而例”即爲許氏“盟例”之“正例”。如是,則“盟渝不日”即“不消正例”者也。許氏雖未明言此條盟例之義,但其義并不難掘發。范甯注曰:“日者,所以謹信,盟變,故不日。”楊士勛疏曰:“不日,其盟渝也。……結盟之后,信義不固,……故往日以惡之。”【90】結盟書日,正在謹其盟而信之。如盟渝,則不書日,故所以惡其盟之渝也,故往日以見之。而其焦點,即“信”之與否。也就是說,書日“謹信”,謹其有信也;不書日,“惡之”,惡其不謹于信也。此即以盟渝與否鑒定“盟例”書日與否之原則,亦即“盟例”之“正例”與“不消正例”之義。
許桂林雖未論何故“卑者之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外盟不日”,其義爲何,但從許氏《年齡》時月日例書法總綱,即以“《年齡》書時月日有正例,不消正例者,或謹之、或危之、或美之、或惡之、或備之、或略之、或著之、或非之、或信之、或閔之”論之,不難發現,此即其所謂“略之”者也。“卑者之盟”不成與“公盟”抗,故略而不日;“前定之盟”,前此已定,故此略而不日;“外盟不日”,《年齡》別內外,以魯爲內,魯公不與,故略而不日。此即所謂“略之”之義也。
而“外盟不日”又有一“變例”,即“內不與而其盟善,亦謹而日之”。許桂林論平邱之盟曰:
平邱之盟公不與,是亦外盟也,日以著其善。故后蔡侯廬歸于蔡,陳侯吳歸于陳,傳又云:“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91】
平邱之盟屬外盟,故按例不當書“日”,但《年齡》卻書日,則實善此盟也。《谷梁》曰:“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92】易言之,當平邱之盟以外盟書日,一則善是盟,一則責公當與而包養甜心不與,是即其義也。
也就是說,在許桂林所歸納綜合的“盟例”中,“盟渝不日,卑者之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外盟不日”是四條“正例”,而“參盟之始謹而日之。內不與而其盟善亦謹而日之。齊桓之盟不日,雖內與亦不日,信之也”則是三條“不消正例”之原則。而齊桓之盟則又是《年齡》書盟一年夜變例。“盟例”之總綱即“信盟而日,盟渝不日”,但“齊桓之盟不日”,這無疑已非“盟渝不日”能夠涵括。《谷梁》曰:“桓盟雖內與不日,信也。”又曰:“桓會不致,安之也;桓盟不日,信之也。”【93包養意思】齊桓公信于全國,故其盟可不用書日以謹之,信齊侯也,是即“桓盟不日”之義。而齊桓公葵邱之會書日,《谷梁》曰“美之也”,是亦變例之變,“美之”即其義也。
如以“齊桓之盟不日,雖內與亦不日,信之也”條爲“齊桓之盟”的正例,則“葵邱之盟日,美之也、備之也”則又是不消齊桓之盟之“正例”。就“盟例”而言,則是“不消正例”之“不消正例”。而“謹之”“美之”“備之”則是其“義”。
許桂林以“《年齡》書時月日有正例,不消正例者,或謹之、或危之、或美之、或惡之、或備之、或略之、或著之、或非之、或信之、或閔之”爲其時月日例發義之總綱,其文雖以“例”爲主,少有專涉“義”者,但有此一條總綱在,則許氏之論《年齡》時月日例,實則亦欲透過例而求其義也。故許氏非僅爲根究《年齡》時月日之例,更在尋求其義也。許桂林論“義”之文雖少,然亦有頗深奧者,此中尤以論“定公即位”條最爲深入。
▲明李元陽刊本《年齡榖梁傳注疏》
許桂林在“正月例”中,只選擇了隱公“元年春王正月”、隱公十一年“公薨”及定公包養網單次“元年春王”三條爲說,而沒有選擇其余十公的“正月”,之所以這般,蓋隱公、定公之書“正月”最“不消正例”。《谷梁》于隱公條發傳曰:“雖無事,必舉正月,謹始也。”“隱十年無正,隱不自正也。元年有正,所以正隱也。”【94】如用“義”論隱公“正月”之例,則是于元年書正月以“正之”。許桂林用定公與隱公比較曰:“特書正月,明隱之正異于定之無正也。”【95】許氏在《提綱》中說“不自正則不書(正月)”,便是就隱公發不消正例之例。而此處說“特書正月,明隱之正異于定之無正也”,則是在闡述《谷梁》“正隱”之義。《谷梁》論定公“元年春王”曰:“不言正月,定無正也。定之無正何也?昭公之終非正終也,定之始非正始也。昭無正終,故定無正始。”【96】許桂林用昭公之無“正始”對比隱公元年之有正,則是發隱公爲“正始”之義。而“定無正始”的含義也不僅僅是簡單的元年正月尚未獲得昭公之喪或“書日以危之”,而是要見昭定即位之“義”,故于“即位例”發“定無正始”之義。《年齡》書定公“元年春王”“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97】許桂林曰:
即位例不日,故桓、文、宣、成、襄、昭、哀七公書即位皆不書日,獨此書日,《谷梁》發二義。一明先君無正終,后君無正始,故曰“戊辰公即位”,謹之也,又曰“踰年即位,厲也”。一明“殯,然后即位之義”,故曰“著之也”,又曰“于厲之中又有義焉”。【98】
什么叫作“于厲之中又有義焉”呢?《谷梁》曰:
即位,授受之道也。先君無正終,則后君無正始也。先君有正終,則后君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謹之也。定之即位,不成不察也。公即位,何故日也?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癸亥,公之喪至自干侯,何爲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正君乎國,然后即位也。沈子曰:“正棺乎兩楹之間,然后即位也。”內之年夜事日,即位,君之年夜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此則其日,何也?著之也。何著焉?逾年即位,厲也。于厲之中,又有女大生包養俱樂部義焉!未殯,雖有皇帝之命猶不敢,況臨諸臣乎!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吊,魯人不吊。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使年夜夫則不成也。”故周人吊,魯人不吊,以其下成康爲未久也。君至尊也,往父之殯而往吊,猶不敢,況未殯而臨諸臣乎!【99】
其所謂“于厲之中又有義焉”者,即在定公何故“癸亥,公之喪至自干侯”,而必當在“戊辰之日,然后即位”。范甯曰:“先君見授,后君乃受,故須棺在殯,乃言即位。”“諸侯五日而殯,今以君始逝世之禮治之,故須殯而后言即位。”“先君未殯,則后君不得即位。”【100】《谷梁》所以要書寫昭公之喪至之日與定公即位之日,恰是要見定公之即位雖無正始,但仍固守“五日而殯”“而后即位”之禮。這也恰是許桂林所欲發之“義”。易言之,定公之即位無正始,故不書“正月”以“厲之”。但定公仍固守諸侯五日而殯之禮,昭公之喪至,五日而后即位,是守禮者也,故《年齡》書喪至、即位之日以見之,可謂“于厲之中又有義焉”。許桂林就此發論曰:“周人有喪以下,波折沈痛,可補禮經所未備。后世奪情起復之流,讀之得不愴然生哀,默而自悔乎!”【101】是亦將經典之義運用于歷史現實之中,予以褒貶評判,是亦其求例而義而及于當下者也。
自清初以來,學者頗以疑經爲事,非但疑經文簡編錯亂,更疑經書爲后人僞撰。【102】乾嘉考據之風興起之后,對經典的講究日深,而經典的神圣性反而日減。蓋乾嘉時期考據風行,治經者雖多,然多局于文字、音韻、訓詁之學,細節雖越辨越明,而年夜旨卻越來越不爲人所知了。故柳詒征曰:“吾謂干、嘉諸儒所獨到者,實非經學,而爲考史之學。……諸儒治經,實皆考史。”【103】許桂林此書,蓋就此而發。其之所以必定要辯白《谷梁》時月日例之用功于經,并不單單在《谷梁》之傳《年齡》、解《年齡》,更欲在當時考經、疑經的風氣下,恢復經學的神圣性,使眾人從考經回到研經、尊經的途徑上。是以,許桂林此書雖然以《谷梁釋例》標目,但其的則在《年齡》,蓋期以《年齡》義例啟眾人研經、尊經之心也。其所以以《谷梁》標目者,在《谷梁》所歸納綜合的時月日例最可說明《年齡》年夜義也。而許桂林之等待,蓋亦不僅僅在于《年齡》一經,而在群經之恢復吧。
【1】國家圖書館、天津圖書館、中國科學院圖書館等有躲。《天津圖書館古籍普查登記目錄》著錄曰:“《谷梁釋例》一卷,(清)許桂林撰,清道光二十包養網車馬費五年(1845)刻本,一冊,十一行二十一字白口周圍雙邊。”(《天津圖書館古籍普查登記目錄》,2014年1月版,第466頁。)
【2】羅士琳:《谷梁釋例·羅士琳跋》,《粵雅堂叢書》第十六集,咸豐四年刻本。
【3】羅士琳:《谷梁釋例·羅士琳跋》。
【4】羅士琳:《谷梁釋例·羅士琳跋》。
【5】羅士琳:《谷梁釋例·羅士琳跋》。
【6】許桂林:《谷梁釋例·提綱》,第3頁A。
【7】許桂林:《谷梁釋例·述傳》,第42頁B-43頁A。
【8】許桂林:《谷梁釋例·提綱》,第1頁A。
【9】許桂林:《谷梁釋例·提綱》,第3頁B。
【10】羅士琳:《谷梁釋例·羅士琳跋》。
【11】羅士琳:《谷梁釋例·羅士琳跋》。
【12】吳連堂《清代谷梁學》第三章第六節之三論《谷梁釋例》之成績,此中特提出“谷梁時月日日有功于經”之條目(詳見《清代谷梁學》花木蘭出書社2016年9月版,第291-292頁);文廷海也對《谷梁》時月日例有功于《年齡》的情況作了歸納綜合(詳見《清代年齡谷梁學研討》,巴蜀書社2006年12月版,第243-256頁)。但吳氏、文氏都只是援用《谷梁釋例·總論》之論述,對其稍作歸納綜合,并未深刻剖析《谷梁》時月日例有功于經的深層內涵。筆者以爲,許桂林對《谷梁》有功于經的論述具有主要的意涵,非深刻剖析不成得也。且其所謂“經”,亦非限于《年齡》,此亦有待掘發,故對許氏之意詳爲之釋,以期明了許氏之意圖。
【13】杜預注,孔穎達疏:《年齡左傳注疏》卷二“隱公元年”條,藝文印書館,1973年5月版,第33頁下。
【14】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1頁A。
【15】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1頁A。
【16】傳文皆據阮刻《十三經注疏·年齡谷梁傳注疏》本(藝文印書館,1973年5月版)。
【17】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1頁B。
【18】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三“桓公元年”條,藝文印書館1973年5月版,第29頁上。
【19】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三“桓公元年”條,第29頁上。
【20】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1頁B。
【21】程端學于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眛”下曰:“愚謂或有闕文。”(《年齡本義》卷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一六〇冊,第41頁。)
【22】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1頁B。
【23】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1頁B。
【24】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六“莊公二十二年”條,第58頁上。
【25】何休注,徐彥疏:《年齡公羊注疏》卷八“莊公二十二年”條,《十三經注疏》第七冊包養行情,藝文印書館1973年5月版,第99頁下。
【26】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1頁B-第2頁A。
【27】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三“桓公五年”條,第32頁。
【28】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四“桓公十二年”條,第38頁下。
【29】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四“成公十七年”條,第142-143頁。
【30】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2頁A。
【31】詳見蔡沈《書經集傳》卷四《武成》《今考定武成》,《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五八冊,第72-76頁。
【32】參見李紀祥師長教師《兩宋以來年夜學改本之研討》,臺灣學生書局,1988年8月版。
【33】杜預注,孔穎達疏:《年齡左傳注疏》卷一《年齡左氏傳序》,藝文印書館1973年5月版第6-7頁。
【34】孔穎達曰:“其以日月爲義例者,唯卿卒、日食二事罷了。故隱元年,冬,十有仲春,‘令郎益師卒’。傳曰‘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傳曰‘不書日,官掉之也’。丘明發傳,唯此二條。明二條以外,皆無義例。既不以日爲例,獨于此二條見義者,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病則親問,歛則親與。卿佐之喪,公不與小歛,則知君之恩薄。可是事之小掉,缺乏以貶人君。君自不臨臣喪,亦非逝世者之罪,意欲垂戒于后,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輕賤,逝世日可略,故特沐日以見義也。日食者,天之變。甲乙者,歷之紀。朔是日月之會,其食必在朔日,是故史書日食必記初一。朔有甲乙,乃可推尋,故日有食之,須書朔日。”(《年齡左傳注疏》卷一《年齡左氏傳序》)從這里也可以看出,“卿卒”“日食”之書日與否,雖亦言其具有“義例”,但此“義例”與《公羊》《谷梁》所謂時月日中所附之“微言年夜義”炯然有別。杜預所謂“卿卒”“日食”之“義例”,最終還是指向于“事”,而非“微言年夜義”。
【35】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2頁B。
【36】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2頁B。
【37】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2頁B-第3頁A。
【38】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3頁A-第3頁B。
【39】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4頁A。
【40】杜預注,孔穎達疏:《年齡左傳注疏》卷二“隱公元年”條,第33頁下。
【41】何休注,徐彥疏:《年齡公羊注疏》卷一“隱公元年”條,第17頁上。
【42】何休注,徐彥疏:《年齡公羊注疏》卷一“隱公元年”條,第17頁上。
【43】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一“隱公元年”條,第12頁上。
【44】柯劭忞:《年齡谷梁傳注·序》,臺灣力行書局,第2頁。
【45】許氏此處所謂“年遠”之說,亦非《公羊》舊說,當是指《左傳》家以年遠說《年齡》時月日者。《左傳正義》曰:“案經傳書日者,凡六百八十一事:自文公以上,書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以下亦俱六公,書日者四百三十二。計年數略同,而日數向倍,此則久逺遺落,不與近同;且他國之告有詳有略,若告不以日,魯史無由得其日而書之,如是,則當時之史亦不克不及使日月皆具。當時已自不具,仲尼從后脩之,舊典參差,日月不等,仲尼安能盡得知其日月皆使齊同?往其日月,則或害事之先后;備其日月,則古包養網dcard史有所不載,天然須舊有日者因此詳之,舊無日者因此略之,亦既自有詳略,不成以爲褒貶,故《年齡》諸事皆不以日月爲例。”(孔穎達《左傳正義》第7頁。)許氏所謂“年遠”之說,當時對《左傳》家而發。
【46】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4頁A-第4頁B。
【47】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5頁B-第6頁A。
【48】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6頁B。
【49】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3頁B。
【50】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粵雅堂叢書》本,第8頁B-第9頁A。鍾文烝對于《年齡》之時月日例,亦有說,其言曰:“疏曰:‘公盟皆日,故知非例不日。《左氏》惟年夜夫卒及日食以日月爲例,自余皆否。此傳但凡書經皆有日月之例者,以日月相承,其事可悉。史官記事,必當具文,豈有年夜圣脩撰而或詳或略?故知無日者,仲尼略之,見褒貶耳。’文烝案:《年齡》無事猶空書時月,蓋本魯史舊文,豈有例當具日月者而史反遺之?后儒又以當日月而不日月者㮣目爲史闕文,不知夫子所據策書,如‘夏五’之屬者甚少。傳惟于‘夏五’言以遠傳疑不成悉,援此例也。舊史有日,正人以后之渝盟追往日者,凡《年齡》之文,屬辭比事,前后相顧,彼此互明,斯乃年夜圣制作之義,非以爲史法也。必以不日見之者,隱之渝盟,遠在七年,不往盟日,無以顯之,與定三年盟拔同義,皆所以重盟約之信,貴邾、魯之好。桓十七年盟趡、哀二年盟句繹,則一二年間即背盟好,其爲惡事,昭然易知,故還依公年夜夫盟書日之常文,而其義自見,傳亦可不復發文也。”(《年齡谷梁經傳補注》卷一,中華書局,2009年,第9頁)此亦可看作是《谷梁》家對《年齡》時月日例之一配合見解,姑附于此,以爲許桂林說之補焉。
清中期之后,治經求例之發展,尤其是《公羊》學之興起,實爲是時之一年夜潮水,許桂林之求《年齡谷梁》時月日例,亦此潮水之所趨者。
【51】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6頁B。
【52】許桂林:《谷梁釋例·總論》,第1頁A。
【53】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27頁B。
【54】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28頁A。
【55】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27頁B。
【56】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1頁。
【57】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2頁A。
【58】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4頁。
【59】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4頁B。
【60】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5頁A。
【61】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5頁。
【62】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四“成公十五年”條,第140頁下。
【63】柯劭忞:《年齡谷梁傳注》卷十,第325頁。
【64】許桂林:《谷梁台灣包養網釋例》卷二《述傳》,《粵雅堂叢書》本,第35頁B-36頁A。
【65】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六,第161頁下。
【66】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二,第26頁上。
【67】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六,第162頁下。
【68】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6頁A。
【69】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八,第177頁。
【70】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7頁B-38頁A。
【71】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8頁A。
【72】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6頁。
【73】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6頁B。
【74】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6頁B。
【75】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3頁B。
【76】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第102頁。
【77】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第102頁。
【78】許桂包養網VIP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28頁A。
【79】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28頁。
【80】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第122頁上、149頁下。
【81】許桂林對滅蠻夷常例能否可以書月,即“蠻夷不日”者是只能是“蠻夷時”,還是同樣可以“蠻夷月”爲常例,存在必定的糾葛。但此與本文宗旨關聯不年夜,故不贅。
【82】實爲“莊公十三年”,當脫一“三”字。
【83】許桂林:《谷梁釋例》卷二《述傳》,第23頁A。
【84】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五,第52頁下。
【85】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九,第92頁上。
【86】《谷梁釋例》亦用“本例”一辭,尋其文義,當與“常例”雷同。許氏多用“常例”,偶用“本例”,然其義則一。故本文不再對“常例”與“本例”予以區分。
【87】許桂林:《谷梁釋例·提綱》,第1頁B-第2頁A。
【88】許桂林:《谷梁釋例·述傳》,第9頁B。
【89】許桂林:《谷梁釋例·述傳》,第10頁A。
【90】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一,第10頁上。
【91】許桂林:《谷梁釋例·述傳》,第11頁。
【92】許桂林:《谷梁釋例·述傳》,第11頁A。
【93】許桂林:《谷梁釋例包養app·述傳》,第11頁B。
【94】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第9、26頁。
【95】許桂林:《谷梁釋例·述傳》,第1頁B。
【96】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九,第186頁上。
【97】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九,第186頁。
【9包養價格8】許桂林:《谷梁釋例·述傳》,第6頁。
【99】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九,第186-187頁。
【100】范甯注,楊士勛疏:《年齡谷梁傳注疏》卷十九,第186頁下。
【101】許桂林:《谷梁釋例·述傳》,第6頁B。
【10包養甜心網2】參見林慶彰《清初的群經辨偽學》,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1年5月版。
【103】柳詒征:《中國文明史》,上海古籍出書社,2001年10月版,第8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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