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國人年夜自1988年以來采用修改案的方法修正憲法。修改案方法的優點在于它能堅持憲法原文的不變,但它卻也令憲法寄義簡直定復雜化了。跟著憲法修改案多少數字的增添,這種缺點將日益凸顯。就我國的憲法修正實行而言,全國人年夜經由過程的修改案未便于自力徵引,而實行中的修改案在本質上仍然是對憲法原文的修改,但修正后公布的原文卻未經全國人年夜表決。在這種情況下,全國人年夜有需包養 要在經由過程的憲法修改案註釋中說明憲法全文的公布方法,而使修正后的憲法全文成為正式的法定文本,更有利于保護憲法文本的威望。有需要制訂《憲法修正法式法》,詳細規則憲法修正的審議和表決經由過程法式以及憲法文本的公布法式等事項。
要害詞: 憲法修正;修改案;法定文本
我國憲法第64條規則了憲法的修正法式,但它并沒有規則修正的詳細方法。采取修改案的方法來修正憲法,這是1988年憲法修正時所確立的一個先例。自1988年以來,全國人年夜曾經對憲法停止了五次修正,經由過程了52條憲法修改案,且修正的幅度逐步增年夜。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年夜一次會議對憲法的第五次修正就發生了21條憲法修改案,這也是自1988年以來修正幅度最年夜的一次。憲法修正的幅度這般之年夜,這能否曾經使修改案的方法為難其任?本文擬追溯修改案方法的汗青淵源,論述其基礎的效能,然后再會商我國對修改案方法的現實應用,最后再提出完美的計劃。
一、修改案方法的效能與價格
美國憲法不只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憲法,並且它最早確立了修改案的方法。1787年包養 美國費城制憲會議提出了憲包養網 法草案,這個草案在提交各州憲法會議批準的經過歷程中,人們最多的批駁,是它沒有權力法案的規則。作為回應,聯邦黨人許諾當憲法批準失效、聯邦當局成立后,國會重要的義務就是提議修正憲法,參加權力法案的規則。[1]當聯邦當局成立后,作為國會眾議員的麥迪遜即于1789年6月8日向眾議院提出了憲法修正案。麥迪遜最後提出了9條修正案,依照他的design,以及有關委員會依照他的design而擬定的計劃,都是要對憲法的原文停止修改。這個修正案的第一條就要在憲法序文“我們國民”的文字之前增添規則,重申國民主權準繩。而后來成為美國權力法案的年夜大包養 都條目,也即羅列國民各項權力的條目,年夜都被植進美國憲法第1條第9款第3、4目之間;對出書不受拘束和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力則被植進第10款第1、2目之間。由於美國憲法第1條第9、10兩款也是憲法原文中為數未幾的對國民權力的規則包養 ,將修正案植進這兩處,正合適內在的事務相干性的準繩。而憲法第5、6、7修改案的草案,由於與司法有關,則被植進憲法第3條之內,為此還要刪除憲法第3條第3款第3目,將其調換為新的內在的事務。而規則未羅列權力的第9修改案則要被改為憲法第7條第二款,而第一款則是對分權準繩的重申。既然第7條曾經有了新的內在的事務,修正案規則要將本來的第7條改為憲法第8條。[2]
麥迪遜提出憲法修正案后,眾議院直至8月13日才開端正式審議這個修正案。當第一條修正案規則要在憲法序文“我們國民”的語詞之前,增添“當局的建立是為了國民的好處,而國度權利僅源自于國民”的文字時,謝爾曼(Sherman)頓時就對這種修正方法提出否決看法。這一天的會商就轉而集中于對修正方法、而非本質內在的事務的會商,眾議員們對此構成了同意與否決的兩派看法。[3]包養
否決者的基礎態度,就是對憲法的修正不克不及更改憲法的原文,是以其合適的方法,不是將包養網 修正案植進憲法的原文傍邊,而是將其附加在原文之后,這就是修改案方法。謝爾曼指出,不該當將修正案植進原文,由於這將毀失落全部的構造,我們不克不及把法令像黃銅生鐵和包養網 粘土普通摻和成一個混淆物。他還質問說,我們能否有權力來提出這種情勢的修正案?由於憲法是國民制訂的法令,它應該堅持完全;而修正案不外是各州當局所制訂的法令。斯通(Stone)也指出,假如將修正案歸入憲法的原文傍邊,則除非人們參閱國會檔案,不然看起來就像是華盛頓等制憲會議的巨大人物簽訂了一份他們從未想到、也從未見過的文件(由於美國憲法的註釋末尾有制憲會議成員的簽名)。他還指出,此次修憲能夠并不是對憲法的最后一次修正,是以就應該加倍穩重一些,以免這個修正憲法的先例能夠在動蕩不安的時期使全部憲法墮入凌亂。其他否決植進形式的議員甚至將這種方法拔高到從頭制憲的高度,例如利弗莫爾(Livermore)就以為,原文植進具有摧毀整部憲法的風險;而斯通也以為,國會沒有權利廢止整部憲法,憲法的修正法式只是受權我們往提出修正案,不克不及將其說明為它還受權我們往制訂一部新的憲法。
謝爾曼就修正方法起首舉事后,麥迪遜頓時做出回應,力陳這蒔植進形式的利益。他以為,植進形式的利益就在于它的簡練和恰當,全部憲法堅持著同一和完全,人們不需求徵引和對照其他條目就能斷定憲法條包養網 目的寄義。而修改案方法則多有未便,由於在附加修改案后,人們必需在把兩個文件前后對照后方能斷定憲法的寄義。史姑娘也指出,修改案方法招致憲法由若干文件構成,這會妨害人們對憲法的熟悉。他提出仿效南卡羅來納州的憲法修正方法,也即直接修正原文,而不是在原文之后附加修改案。維寧(Vining)以為,原文植進的方法簡略明了,易于懂得,而修改案方法能夠使憲法像一封草草寫就的函件,在寫完后又添加了良多附言。他指出,憲法是一個巨大而主要的作品,應該有一統的外不雅,清楚且明白。格里(Gerry)也否決修改案的方法,他以為美國憲法第5條甚至明白規則了原文植進式的包養網修正方法包養 。他指出,假如采用修改案的方法,我們此刻給憲法附加了修改案,未來能夠要在修改案之后再附加修改案,照此下往將會使憲法像一個錯綜復雜的迷宮,生怕良多人都得花一兩周時光方能斷定憲法的寄義,此極為未便。哈特利(Hartley)贊成格里的不雅點,以為憲法修正案必需簡明完全,以使州議會能絕不猶豫作出決議。
在顛末了一成天的爭辯后,眾議院表決否決了謝爾曼的提議。第二天眾議院即轉進對修正案本質內在的事務的會商,但在顛末持續5天的會商后,謝爾曼在8月19日再次提出了修改案的方法,眾議院對此又睜開了相似的會商(沒有詳細記載),但在表決時眾議院卻以三分之二的大都同意謝爾曼的提議。[4]之后眾議院就是依照修改案的方法來會商對憲法的修正了,之后國會正式經由過程、以及各州議會批準的,也是這種附加在憲法註釋之后的修改案,這就是所謂的修改案方法。從其發生經過歷程中的爭辯,以及美國憲法現有修改案的情形看,修改案方法的特色有三個:一個不在憲法原文中停止修改,而都附加在原文之后順次擺列;二是修改案不說起憲法的原文,例如第12修改案固然是對憲法第2條總統選舉方法的修改,但該修改案卻沒有說起憲法第2條。正由於它不說起憲法原文,所以修改案自己就是一條自力的憲律例范,便利徵引。三是修改案固然在內在的事務上替換了有關的憲法原文,但從情勢上看憲法原文仍然堅持完全未變。
從這三個方面看,修改案方法的基礎效能,并不是著眼于憲法的穩固,而是著眼于憲法原文的不變。由於法令的“特質在于它既非物理,亦非心思上的存在,毋寧是精力的存在”。[5]所以任何憲法修正行動,無論其情勢若何,城市影響作為精力景象的憲法的穩固。但憲法文本倒是一種物感性的存在,是以修改案的方法只在于保護憲法原文的物理存在,讓它堅持不變。盡管如許的保護也能夠出于某種精力的感化,就像美國眾議院在會商修憲方法時杰克遜所指出的那樣,“國民批準和創建了聯邦憲法,這個立法神圣不成侵略。假如我們想要往改良它,那就改良吧,但不要損壞和傷害損失它的原文。”[6]修改案方法保護了憲法原文的不動,但它簡直令對憲法寄義簡直定復雜化了。正像麥迪遜后來所論述的那樣,這種修正方法會催生不少的含糊之處,由於憲法原文在多年夜水平上被或許沒有被附加在后的修改案所替換,如許的題目常常會呈現且難以處理。[7]由于修改案不修改、也不說起被修正的原文,使得人們只要在前后比擬后方能斷定憲法的寄義,而這種比擬在良多時辰并非易事。[8]這是修改案方法的價格。
二、新中國憲法修正方法的演進
我國自1954年憲法制訂以來屢次修正憲法,從總體上說是由晚期的周全修正成長到后來的部分修正,而在部分修正的方法上采用了修改案的方法。以下簡述一下我國憲法修正方法的汗青成長。
(一)周全修正
第一次周全修正,是1975年全國人年夜對1954年憲法的修正。現實上此次憲法修正早在1970年就啟動了,“修正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草擬委員會”于1970年7月17日成立,[9]1975年1月13日,四屆全國人年夜一次會議審議了《關于修正憲法的陳述》,17日全國人年夜經由過程了修正之后的憲法,1月20日公布了修正之后的憲法全文。第二次周全修正,是1978包養網 年對1975年憲法的修正。此次憲法修正,也成立了“修正憲法委員會”,并由這個委員會來草擬修正草案。[10]1978年2月26日五屆人年夜一次會他轉向媽媽,又問:“媽媽,雨華已經點了點頭,請答應孩子。”議審議了《關于修正憲法的陳述》,3月5日全國人年夜經由過程了修正之后的憲法,3月8日公布了憲法全文。第三次周全修正,是1982年對1978年憲法的修正。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年夜三次會議經由過程《關于修正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正委員會的決定》,1982年11月26日五屆人年夜五次會議聽取了《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正草案的陳述》,12月4日全國人年夜經由過程了修正之后的憲法,12月6日公布了憲法全文。
1954年之后的這三部憲法,固然有關的正式文件都說它們是“新的憲法”,[11]但從實際上說,由於制憲權主體并未產生變更,所以這三部憲法現實上都是對1954年憲法的修正。且從情勢上看,每次修正都成立的都是“修正”委員會,而非如1954年制憲時成立“憲法草擬委員會”,[12]且有關憲法修正的陳述均屢屢說起憲法修正,所以它們都是對1954年憲法的修正。只是由於這三次憲法修正的幅度都很年夜,且每次修正之后都公布憲法全文,在情勢上相似于從頭制憲,所以人們才抽像地將其稱為“新的憲法”,這三次修憲也被稱為“周全修正”。
(二)決定修正
在1980年啟動對1978年憲法的周全修正前,五屆人年夜二次會議于1979年7月1日經由過程《關于修改<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則的決定》。這個《決定》總共有8條,觸及1978年憲法的19個條目,它將處所反動委員會改為處所當局、決議縣級以上人年夜建立常委會、縣級及縣級以下人年夜改為直接選舉,并將查察機關的高低關系改為引導關系。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年夜三次會議經由過程《關于修正<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定》,撤消了該條中規則國民“有應用年夜叫、年夜放、年夜爭辯、年夜字報的權力”。這兩次憲法修正的幅度都比擬小,且每次修憲都未成立憲法修正委員會,而是基于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修憲議案,且憲法修正之后只公布了修正憲法的《決定》,并未從頭公布修正之后的憲法全文。[13]是以它與前述“周全修正”分歧,而被稱為“部門修正”或許“部分修正”。
這兩次“部分修正”雖未從頭公布憲法全文,但就是修正方法而言,它仍然屬于對原文的修正。由於它每次都提到要將1978年憲法的原文改為新的內在的事務。例如1978年憲法第二章第三節的題目為“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和處所各級反動委員會”,而1979年修改《決定》的第1條即規則:“第二章第三節的題目修正為:‘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和處所各級國民當局’。”還好比1978年憲法第35條是對處所人年夜的規則,1979年的修改《決定》不只修正了第35條第二款的內在的事務,將縣級以下人年夜改為直接選舉,且在這一條中增設了處所人年夜常委會的規則,并將其作為第四款植進第35條,而該條本來的第四、五款則響應修正為第五、六款。它不只修正了原文的內在的事務,也變更了原文的擺列。可以看出,這就是昔時麥迪遜所主意的植進式,是對憲法原文的修改。
(三)修改案方法
與前三部憲法有所分歧的是,1982年憲法明白規則了憲法的修正法式,且第一次規則了憲法修正的提議法式,這表現了修憲者否決等閒修正憲法、保護憲法穩固的意圖。[14]1988年憲法修正也貫徹了這個主導思惟。在1988年2月27日的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上,彭真委員長指出,今后修正憲法,只對必需停止修正的條則做修改,全部憲法不作修包養網 正,如許有利于憲法穩固。而對詳細的修正方法,彭真委員長說,“此次對憲法的修正,采取修改案方法,這是美國的修憲方法,比法國、蘇聯和我國曩昔的包養網 修正憲法措施好”。[15]我國曩昔的憲法修正,既有周全修正,也有部分修正。彭真委員長說修改案的方法“比我國曩昔修正憲法的措施好”,與其說這是在對照周全修正與修改案方法,還不如說這是在對照“決定”修正式與修改案方法。換言之,1988年全國人年夜之所以要采用修改案方法,這在很年夜水平上是要廢棄本來的“決定”修正方法。而題目在于,1988年以及之后對修改案方法的應用,在多年夜水平上廢棄了舊有的“決定”修正方法呢包養網 ?
三、修改案的文本題目及其改良
(一)修正憲包養網 法原文的“修改案”
自1988年確立修改案方法后,全國人年夜迄今已經由過程52條憲法修改案。這些修改案從情勢上看都有一個配合特色,亦即它們都說起憲法的原文:它們是將原文以及修正后的文本都寫進修改案之內,然后闡明是增添、刪除仍是修正。例如第2條修改案的全文是:“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許小我不得侵占、生意、出租或許以其他情勢不符合法令讓渡地盤。’修正為:‘任何組織或許小我不得侵占、生意或許以其他情勢不符合法令讓渡地盤。地盤的應用權可以按照法令的規則讓渡。’”這與美國憲法修改案從不說起憲法原文,而只明列修正后的條則有著很年夜的分歧。
我國采取的這種修改案方法固然說起憲法的原文,但它只是順次附加在原文之后,修改案經由過程后也沒有從頭公布憲法,所以仍然堅持了憲法原文的不變。從這個意義上說,它簡直是對“決定”修正方法的一個改良。對修改案方法所固有的不易斷定憲法寄義的缺點,1993年中共中心《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機關的提出的闡明》提出,“憲法修正方法,持續沿用1988年的修改案方法,同時在出書的文本中按修改案把原文悔改來”。[16]全國人年夜有關機構也依照這個思緒停止了研討,提出的處理計劃是在修改案公布后出書兩個版本,一個是1982年憲法并附憲法修改案,這是法定文本;一個是修改案修改后的憲法,這是任務文本,是為了便于應用查閱。[17]法定文本與任務文本的區分非常主要,由於全國人年夜投票表決的是1982年憲法及其修改案,全國人年夜并沒有表決過一個依照修改案修正過的憲法文本。前者具有法令效率,所所以法定文本;后者不具有法令效率,是以是任務文本。這種區分既到達了堅持憲法原文不動的初志,也在必定水平上打消了修改案方法所固有的缺點,可以說在那時是一個“分身其美”的計劃。
不外,這種法定文本與任務文本的區分或許只是全國人年夜有關任務職員的設法,而不是修憲者的真正的意圖。修憲者的真正的意圖并非有關任務職員的論述所能拘謹,它就存在于它的行動,亦即它對憲法修改案方法的應用傍邊。現以全國人年夜對憲法第98條的修正予以闡明。
1982年憲法第98條規則: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三年。
1993年經由過程的憲法修改案第11條對此停止了修正,該修改案全文如下:
憲法第九十八條:這一次,藍媽媽不僅愣住了,她愣住了,接著是憤怒。她冷冷道:“你在跟我開玩笑嗎?我剛才說包養網 我父母的命難抵擋,現在“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正為:“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五年。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三年。”
2004年經由過程的憲法修改案第30條又對此停止了修正,該修改案全文如下:
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包養網 期五年。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正為:“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五年。”
對照一下第11條和第30條修改案的內在的事務,可以看出,在修憲者心目中,1982年憲法第98條的“原文”曾經被第11條修改案的內在的事務所調換。換言之,在2004包養網 年憲法修正時,修憲者眼中的憲法第98條曾經不再是1982年憲法的原文,而是被1993年第11條修改案修正和調換過的新條目了。是以,被修改案修正之后的憲法文本不只是“任務文本”,並且更是修憲者眼中的“法定文本”。盡管有關修改案在經由過程后沒有從頭公布憲法,包養 1982年憲法的原文仍然還在那里,但在修憲者眼中它曾經被調換過了。這照舊是一種修正原文的方法,而不是嚴厲意義上的修改案方法。換言之,除了它在稱號上注明為“憲法修改案”,以及有著條則序號之外,它與全國人年夜對1978年憲法的兩次“決定”修正沒有什么年夜的分歧。許崇德傳授曾將全國人年夜對1978憲法的“決定”修正稱為“修改案方法”,[18]這也反襯呈現有的修改案與“決定”修正幾無差別的特色。
(二)修改案方法與從頭公布憲法全文
從美國有關對修改案方法的會商看,這種方法固然保護了憲法原文的不變,但它簡直也有使憲法的寄義難以斷定的缺點。從事物的性質上說,這種缺點會跟著憲法修改案多少數字的增添而逐步凸起。由於修改案越多,需求比擬的對象就越多,斷定憲法寄義就更加不易。而我國采取修改案方法后所發生的特別景象是,諸多修改案都是對本來修正過的憲法條則的再度修正,例如前述第11條修改案是對憲法第98條的修正,而第30條修改案又是對第11條修改案修正過的條目的再度修正;1982年憲法第11條與1988年第1條修改案、1999年第16條修改案之間也具有如許的關系。[19]現實上如許的例子還有不少。[20]題目就在于,第16條修改案所引述的憲法第11條,卻又分歧于憲法註釋上的第11條,是以任何人都無法在憲法文本的註釋中找到第16條修改案所引述的憲法第11條。可以說,修改案越多,尤其是針對憲法統一處的修改案越多,就越會招致憲法文本在辨認上的凌亂,越易激發人們的曲解。應當說,“這也是關系到保護憲法莊嚴的題目”。[21]
修憲者顯然也留意到了這個題目。1993年中共中心《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機關的提出的闡明》首度提出要“在出書的文本中按修改案把原文悔改來”,1999年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副委員長田紀云在做有關修正憲法的闡明時也有如許的表述。[22]而到了2004年,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有關修正憲法的闡明時用了一整段話來闡明憲法文本的題目:“關于憲法文本題目。為了保護憲法的威望和莊嚴,包管憲法文本的同一,同時有利于進修和實行憲法,提出本次會議經由過程憲法修改案后,由年夜會秘書處依據憲法修改案對憲法有關內在的事務作響應的修改,將一九八二年憲法原文、歷次憲法修改案和依據憲法修改案修改的文本同時公布。”[23]2018年憲法修正也依循了這個處置憲法文本的先例,并誇大“依據憲法修改案修改的文本”為“2018年修改文本”。[24]應當說,修改案方法與原文修正方法的最年夜分歧,就在于能否更改憲法的原文,而能否從頭公布憲法全文就是一個很主要的標志。2004年憲法修正后將1982年憲法原文、歷次憲法修改案和依據憲法修改案修改的文本同時公布,與其說是廢棄了修改案的方法,還不如說是修改案方法曾經愈發不克不及順應我國憲法修正的實行,從頭公布憲法全文實屬需要。
不外,盡管2004年和2018年在憲法修正后全國人年夜秘書處從頭公布了修正之后的憲法全文,但在法令技巧上這里仍然存在一個文本的有用性題目。由於從法令上說,全國人年夜表決經由過程的是憲法修改案,而不是依據修改案修正過后的憲法全文。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副委員長只是在《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中指出要同時公布修改案和修正之后的憲法全文,但全國人年夜沒有同時表決經由過程有關的“闡明”,是以不克不及使其也發生法令上的效率。別的,憲法修改案由全國人年夜主席團公布,而修正后的憲法全文只是由年夜會秘書處公布。這些都闡明修正之后公布的憲法全文仍然不是具有法令效率的“法定文本”,它仍然屬于“任務文本”。而本文曾經闡明,修憲者眼中的“法定文本”現實上是經修改案調換之后的憲法條則,而不是1982年憲法的原文。就包養此而言,甚至可以以為我國憲法竟沒有一個正式的“法定文本”——1982年憲法的原文曾經被修改案所調換,而調換后的文本原來應該是修憲者眼中的“法定文本”,但這個“法定文本”卻未經修憲者的表決。質言之,“法定文本”只存在于修憲者的精力世界,而不存在于物理世界。可以說,修憲者扭捏于修改案方法與原文修正方法之間,但既沒有獲得修改案方法不修改憲法原文的好處,也沒有獲得全文修正而令憲法文本清楚明白的長處,反而蒙受了這兩種修正方法的雙重缺點。
由此看來,以後我國固然采取修改案的方法,但修憲者現實上選擇的仍然是原文修正式,不外又沒有履行徹底;固然公布了憲法全文,但這個全文卻未經修憲者的表決。作為改良的計劃,可以假想在未來停止憲法修正時,全國人年夜在擬定憲法修改案的條則時,在條則的末尾附加一句:“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依據本修改案對有關內在的事務作響應的修改,全文公布”。這現實上也是2004年和2018年憲法修正都采取的文本處置方法,只不外這兩次都沒有在修改案的註釋中說明憲法文本的處置方法,致使其略帶無形式上的瑕疵。在修改案內載明憲法文本的處置方法,則公布的憲法全文就是正式的“法定文本”,而不再是所謂的“任務文本”了。這也是全國人年夜修正法令時的慣常的文本處置方式,早在1982年修正《選舉法》時就采用了,[25]后來《立法法》對此又做了明白的規則。[26]如許既能使全國人年夜的修憲行動名實相符,也能帶來清楚明白的憲法文本。
四、對憲法原文與修改案草案的修正
全國人年夜在應用修改案方法的經過歷程中還呈現了對修改案草案的修正,這種景象迄今呈現過三次,它也觸及憲法原文與修改案文本的關系題目,其間存在的若干法式題目值得會商。
(一)對修改案草案的修正
1993年憲法修正時,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于1993年2月22日提出了對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修改案草案。在八屆人年夜一次會議時代,中共中心又提出《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彌補提出》,依照憲法第64條規則的法式,這個提出由2383名代表簽名,被以代表提案的方法提交到全國人年夜審議。由代表提出的這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彌補修改案”的內在的事務可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要在憲法序文第十天然段末尾增添:“中國共產黨引導的包養 多黨一起配合和政治協商軌制將持久存在和成長。”第二個是它要將常委會“修改案草案”中的“改良微觀調控”,修正為“完美微觀調控”;將“依法制止任何組織或許小我搗亂社會經濟次序”修正為“國度依法制止任何組織或許小我搗亂社會經濟次序”,并將其列為第三款。等等。該“彌補修改案”提交全國人年夜后,全國人年夜主席團將其列進會議議程,并將它和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修改案草案合并,構成了一份修改案,并交付年夜會表決。[27]
2004年憲法修正時,全國人年夜對常委會提出的修改案草案在審議經過歷程中停止了修正:一是將草案中“沿著扶植有中國特點社會主義的途徑”中的“扶植有”三字刪除;二是將“國度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規則對地盤履行征收或許征用,并賜與抵償”一句中的第二個逗號刪除;三是將“國度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規則對國民的公有財富履行征收或許征用,并賜與抵償”一句中的第二個逗號予以刪除。
在本年的憲法修正經過歷程中,中共中心于2018年1月26日向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提出《中國共產黨中心委員會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提出》,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于1月30日經審議和表決,提出了《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和《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議案》,共提出了21條憲法修改案草案。在全國人年夜審議時代,先后有2952名代表以各類方法提出看法,廣泛提出在修改案草案中增添將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包養 的“法令委員會”的稱號修正為“憲法和法令委員會”的內在的事務。[28]假如對照一下中共中心的修憲提出、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修改案草案以及全國人年夜終極表決經由過程的憲法修改案文本,則可以看出全國人年夜是在修改案草案第44條上增添了一款,將憲法原文中的“法令委員會”修正為“憲法和法令委員會”。
(二)修正原文與修正“修改案(草案)”的區分
從上述三次憲法修正的實行看,全國人年夜對常委會修改案草案的修正可以區分為兩品種型。第一種是對修改案草案既有內在的事務的修改,例如1993年修憲時將草案中的“改良微觀調控”修正為“完美微觀調控”,2004年修憲時將草案中“沿著扶植有中國特點社會主義的途徑”中的“扶植有”三字刪除。第二種是增添修改案草案華夏本沒有的內在的事務,也即直接對憲法原文的修改或許補充,例如1993年修憲時增添規則“中國共產黨引導的多黨一起配合和政治協商軌制將持久存在和成長”,2018年將憲法第70條原文中的“法令委員會”修正為“憲法和法令委員會”。簡言之,一個是對修改案草案的修改,一個是對憲法原文的修改。
從實際上說,這兩種修改具有分歧的性質。全國人年夜只宜對修改案草案既有的內在的事務停止修改,而不宜對修改案草案沒有觸及的內在的事務停止補充,也即不克不及直接修正憲法原文包養 。依照憲法第64條的規則,憲法的修正由提議和審議經由過程兩個階段組成,而這兩個階段的主體卻有所分歧,即提議階段的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和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年夜代表,審議經由過程階段的全國人年夜。憲法第64條既然明定憲法的修正先有提議,后由全國人年夜表決經由過程,假如全國人年夜在審議階段再自行提出修正憲法的原文,而增添修改案草案底本不觸及的內在的事務,則無異于將提議和經由過程兩個階段和法式合并,以本身的提議代替了常委會和五分之一代表的提議,似不合適憲法第64條的意旨。舉例說,假如提議者提議修正條則甲,則經由過程者就不克不及順路連條則乙也一并修正了。從這個角度看,1993年憲法修正時,全國人年夜既然要在憲法原文中增添規則“中國共產黨引導的多黨一起配合和政治協商軌制將持久存在和成長”,則此次修正先由2383名代表提議,再由全國人年夜經由過程,在法式上就恰如其分。而2018年憲法修正時將憲法第70條的“法令委員會”修正為“憲法和法令委員會”,固然在年夜會上取得了2952名代表的廣泛同意,但由於沒有顛末包養網 正式的提議法式,其在法式上就不無商議的余地。
從另一個方面說,全國人年夜在審議經過歷程中對修改案草案停止的修改就不需求再重復憲法第64條的代表提議法式。憲法的修正由提議和經由過程兩種法式構成,提議法式的效能就在裴母看著兒子嘴巴緊閉的樣子,就知道這件事她永遠也得不到答案,因為這臭小子從來沒有騙過她,但只要是他不想說的話,于啟動全國人年夜對某個憲法條目的修憲權,修憲權一經啟動,則提議者就無權限制全國人年夜只能接收提議者提出的修正計劃,而不克不及變更其內在的事務。全國人年夜顯然有權對修改案草案的內在的事務停止修改。這里的修改不只包含對文字以及標點符號的修改,也包含對修改案草案所觸及內在的事務的修改。詳細來說,全國人年夜可以接收修改案草案的所有的內在的事務,也可以只接收部門而謝絕部門內在的事務;全國人年夜還可以所有的不接收,不合錯誤憲法停止修正;全國人年夜更可以對修改案草案所指涉的憲法條目提出一個全新內在的事務的修正案。這種修改由於不觸及對憲法原文的修改,而只是對已提議內在的事務的修改,則由全國人年夜代表直接根據《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議事規定》提出修正看法,并表決經由過程即可。[29]2004年憲法修正時全國人年夜對修改案草案的修正就是如許;而1993年憲法修正時全國人年夜對修改案草案有關內在的事務的修正卻也停止了憲法第64條意義上的提議法式,但實在并無需要。
五、結論
綜上所述,全國人年夜采取修改案方法所招致的憲法文本題目的處置,以及全國人年夜對修改案草案的修改,均顯示我國憲法修正法式在細節上還有若干值得改良之處。從規范的角度說,似有需要制訂一部《憲法修正法式法》,將憲法包養 第64條規則的憲法修正法式詳細化。詳細內在的事務包含:(1)對提議法式的詳細化,尤其是五分之一代表提出修改案的詳細法式,以及若何處置常委會所提修改案與代表所提修改案的關系。(2)詳細規則全國人年夜對修改案草案的審議、修改、表決法式。(3)憲法修改案的公布以及憲法全文的處置法式和方法。從以往實行看,全國人年夜在閉會時城市經由過程一項《議案表決措施》,并在這個措施中規則憲法修改案的表決方式。2018年修正憲包養網 法時還經由過程了一項《關于投票表決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有關事項的闡明》共10條,具體規則了表決的詳細方法。上述《措施》和《闡明》在性質上都屬于人年夜外部的議事規定,有需要晉陞其效率品級,補充內在的事務,將其制訂為法令,以使憲法修正的法式和方法加倍規范、明白。
注釋:
[1]拜見王希:《準繩與讓步:美國憲法的精力與實行》,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第92-101頁。
[2]History of Proceedings and Debate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 p 451-452.這是美國第一屆國會眾議院第一個會期(1789年3月包養 4日至9月29日)的議事記載,固然不像是逐字逐句的“速記載”,但算是完全保存了眾議員們的會商內在的事務,而同期的參議院則沒有保存下會商記載。有關眾議院的議事記載,可以在“A Century of Lawmaking for a New Nation: U.S. Congressional Documents and Debates, 1774-1875”(http://memory.loc.gov/ammem/amlaw/lawhome.html) 上逐頁閱讀和下載。
[3]Ibid.p734-744.
[4]Ibid.p795.
[5][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式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98頁。
[6]See supra note 2,p742.
[7]David E.Kyvig, Explicit and Authentic Acts: Amending the U.S. Constitu包養 tion,1776-1995,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6, p102.包養網
[8]拜見韓年夜元、屠振宇:“憲法條則徵引技巧研討”,《政法論壇》2005年第4期,第88頁。
[9]拜見許崇德:《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史》,福建國民出書包養 社2003年版,第429頁。
[10]拜見同注9,許崇德書,第501頁。
[11]1975年1月13日《關于修正憲法的陳述》說“此次年夜會將要完成這項任務,公布新的中華國民共和國最基礎法”;1978年3月1日《關于修正憲法的陳述》說“此次年夜會將要經由過程的憲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反動和社會主義扶植新的成長時代的一部新憲法”;1982年11月26日《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正草案的陳述》也說“我們信任,新的憲法一定可以或許獲得嚴厲遵照和貫徹履行”。
[12]韓年夜元:《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法令出書社2014年版,第79頁。
[13]胡錦光傳授曾以為此種“決定”修正的方法存在一個從頭公布憲法文本的環節。拜見胡錦光:“我國憲法修改案的技巧性與規范性評析”,《法商研討》1999年第6期,第3頁。不外全國人年夜對1978年憲法的兩次“決定”修正,之后公布的都是“決定”,而沒有從頭公布修正后的憲法文本。
[14]拜見同注9,許崇德書,第688頁。
[15]劉政:“我國現行憲法修正的準繩、方法和法式——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憲回想”,《中國人年夜》2002年第21期,第27頁。
[16]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辦公廳、中共中心文獻研討室編:《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主要文獻選編》(三),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 2015年版,第901頁。
[17]拜見王漢斌:《王漢斌訪談錄:親歷新時代社會主義平易近主法制扶植》,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141頁;同注15,劉政文,第27頁。
[18]拜見許崇德主編:《中國憲法》,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第104頁。
[19]拜見杜強強:《論憲法修正法式》,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287-288頁。
[20]有學者將其抽像地稱為“修改案修改修改案”。拜見王磊:“憲法若何面臨將來”,《中外法學》2005年第1期,第116頁。
[21]同注15,劉政文。
[22]“此次憲法修正,持續沿用1988年和1993年的修改案方法,同時在出書的文本中按修改案把原文悔改來”。田紀云:“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載《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9年第2期,第100頁。
[23]王兆國:“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載《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4年特刊,第74頁。
[24]“為了保護憲法的威望和莊嚴,包管憲法文本的同一,同時有利于進修宣揚和貫徹實行憲法,參照以往做法,提出本次會議經由過程憲法修改案后,由年夜會秘書處依據憲法修改案對憲法有關內在的事務作響應的修改,將1982年憲法原文、歷次憲法修改案和依據憲法修改案修改的文本(即2018年修改文本)同時予以公布。” 王晨:“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3/20/content_2052202.htm. 2018年3月20日拜訪。
[25]五屆全國人年夜五次會議關于修正選舉法若干規則的決定規則:“第五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第二次會議經由過程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和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選舉法》,依據本決定作響應的修改,從頭公布。”《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82年第5期,第177頁。
[26]2000年《立法法》第53條:法令部門條則被修正或許廢除的,必需公布新的法令文本。
[27]陳斯喜:“議案審議經過歷程中修改案的應用——兼評1993年修憲法式”,《法學研討》1994年第5期,第25頁。
[28]“第十三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審議情形的陳述”,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3/22/content_2052502.htm , 2018年3月24日拜訪。
[29]依照《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議事規定》第24條的規則,全國人年夜代表在審議法令草案經過歷程中提出的審議看法由法令委員會在審議成果陳述中闡明,經主席團審議經由過程后,印發會議,并將修正后的法令案提請年夜會全部會議表決。
杜強強,法學博士,首都師范年夜學政法學院傳授。
起源:《政治與法令》2018年第6期。